为适应入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挑战,把握机遇,开拓我省利用外资的新局面;同时,加强宏观管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加快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速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厅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委托和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发放范围。自我厅(委)印发《关于委托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9]669号)以来,各市执行顺利和运作正常,现扩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委托发放范围,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确认书委托各市外经贸局(含顺德市经贸局,下同)发放,确认书盖我厅印章;随确认书的进口设备清单或变更进口设备清单授权各市外经贸局审核,盖市外经贸局印章。确认书有关发放的其它事项仍按粤外经贸资批字[1999]66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二、由我厅(委)原批准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合同、章程有关事项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不得涉及限制类项目),授权各市审批。
以上事项各市不得往下委托和授权。
三、国家已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产品内外销比例限制,鉴此,原批准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销售按新修订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执行。我厅(委)粤经贸字[1993]004号、粤外经贸资批字[1996]0408号、粤外经贸资批字[1997]375号文有关产品内外销比例规定自动失效。由我厅(委)原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审批权限按本通知第二点执行。各市外经贸局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允许类项目产品全部外销的其进口生产设备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委托和授权后,各市务必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委托和授权事项的工作,促进深化外资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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