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00-10-24     点击量:
各市外经贸委、顺德经贸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我省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管理,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我厅结合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业务操作规范》。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供各市参考,并公开接受大家监督。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业务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我处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审批管理,使管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业务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依法行政。根据我厅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处日常业务的操作规范。

  一、依法审批,规范管理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办事公正、公平、公开。

  2)、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3)、加强宏观管理,把工作重点从日常审批逐渐转向依法监管,保证管理到位,达到宏观管理的目的。

  4)、廉政、勤政;转变机关作风,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处内部办事制度

  1、办理一般日常审批业务,由业务分管人员审查企业材料,出具书面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定。

  2、需报厅领导审批的业务或其他重大事项,由业务分管人员报处领导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3、实行公章专人专管,加盖公章必须有处领导签名,经登记并由专人负责。

  三、完善业务管理制度

  (一)、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详见《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有关业务审批原则和程序》)。

  (二)、进出口计划管理和进出口审批业务管理。

  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管理和审批发证业务管理的规定办理。(详见《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有关业务审批原则和程序》)

  四、落实责任制度

  1、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

  2、在工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和进出口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办理企业的各类审批业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对加工贸易审批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落实分级管理制度,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认真审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坚决杜绝和防止"三无"企业骗取加工贸易经营权和进出口指标进行倒卖,哪个部门出了问题,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

  5、严厉打击走私和倒卖配额的行为,对有走私和倒卖配额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或配额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6、公开办事原则和程序,公开接受大家监督。

  附: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有关业务审批原则和程序

附件:

广东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有关业务审批原则和办事程序

  为规范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日常业务的审批管理,特制定加工贸易处日常业务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加工贸易处日常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

  1、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审批。

  4、来料加工协议的审批。

  5、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6、申办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的审批。

  8、粤港直通厂车的审批。

  9、利用外资统计数据的使用。

一、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开展的进、来料加工。

  2、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和发放批准证。

  3、外商投资企业已建成投产,资金到位率达70%以上,联检合格,申领了进出口企业代码,办理了统计登记,报送了统计报表。来料加工生产单位必须已开业投产,具备生产能力。

  (二)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

  2、各市、县(区、镇)外经贸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审核批准,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由下级机关初审后加盖印章转报,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转送我处审批。

  3、凡加工贸易因故要求转内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原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由我处依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发放转内销批准证。

  (2)如进口原料涉及到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管理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领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明。(3)来料加工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须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和海关核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补交税款。属于国家限制并实行进口许可证登记证管理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和登记证。

  (三)审批依据:

  1、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2、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

  3、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

  4、企业资料齐全。

  5、上期进口合同的核销凭证。

  (四)企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经营单位协同加工企业与外商签订并经各方签字盖章的来料加工合同;

  2)市外经贸委或省直主管单位加具意见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4)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5)按海关要求应提供的各种申请表、清单;

  6)最近的海关核销凭证(复印件)。

  (五)完成时限:若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无误。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要求变更批准证内容、合同延期的于一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六)审批过程中特别注意的事项

  1、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加工贸易合同。

  2、企业是否已开业投产,资金到位率是否达到要求。

  3、企业生产规模如何,是否有能力承接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产量。

  4、审查中外投资者履约情况和进(来)料加工合同的进出口价格情况,防止出现"高进低出"。审核来料加工缴费情况。

  5、加工贸易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6、企业上期进口原料合同必须核销完毕。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和上报

  (1)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编报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对无故不上报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进出口指标(配额)。

  (2)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进出口计划,根据本年的执行情况及全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我省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建议,并附上企业明细清单。

  (二)、计划下达

  (1)、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给我省的进出口计划,根据业务分工由经办同志结合各市编报的进出口计划,提出分配原则和意见,处内集体讨论,汇总综合上报厅领导批准后将计划切块分配给各市,原则上我厅不直接将指标戴帽分配给企业。

  (2)、各市接到省切块下达的计划后,根据省里定的审批原则,按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二次分配,并将二次分配的企业名单和数量报省审核,经审核确认同意后,省向各市正式下达计划,并由各市通知企业到省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计划追加

  外经贸部若有临时追加计划,应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综合平衡,按上述原则由各市进行二次分配,并将二次分配结果报省确认后,省下达计划并由各市通知企业到省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计划调整

  计划下达给各市并确认分配结果后,原则上要求将计划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关市或企业仍未使用计划,省统一收回,由经办同志提出调整分配意见,经处领导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通知有关市和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五)、不进行二次分配的计划安排

  对年度计划企业需求较少的极少数商品如轮胎、二醋酸纤维丝、氰化纳等,不进行二次分配。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委加具意见后,报省审批。由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处领导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给企业办理进口手续。

  (六)、外经贸部戴帽计划安排

  外经贸部戴帽下达的进出口计划,总计划经厅领导批准后,省里不再做二次分配,直接下文到有关部市,由市外经贸委通知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

  (七)、进出口管理中需注意的事项

  进出口计划分配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外经贸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管理的规定执行。省原则上不直接将指标分到企业,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通过计划上报、切块下达、二次分配确认、审批发证来规范和完善进出口计划管理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特定登记商品的审批

  (一) 审批原则:

  1、企业依法批准,已建成投产,资金到位率达到70%以上,联检合格,申领了进出口企业代码,办理了统计登记,报送了统计报表。

  2、企业已上报配额、特定登记商品年度进口计划。

  3、企业有内销比例。

  4、上一年度有进口实绩。

  (二)审批程序:

  1、企业向当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2、当地外经贸委初审后加具意见,由市转报我处审批。

  3、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转送我处审批。

  4、经办同志初审后提出意见送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后交由发证同志发证。

  (三)审批依据:

  1、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的有关规定。

  2、外经贸部下达或经我厅二次分配确认的进口计划。

  3、进口的商品确为企业生产所需。

  4、企业申请进口的数量应在合理的内销比例之内。

  5、企业的申请报告要写明进口原材料合理的计算依据。

  (四)企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2)企业的申请报告

  3) 加盖市外经贸委意见的进口商品申请表

  (五)审批时限: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六)审批过程中特别注意的事项

  1、 企业申请进口的原材料所生产产品应在批文批准的内销比例之内,如超过内销比例应说明原因,并经市外经贸委加具意见再办理。

  2、企业提出的计算依据必须合符情理,不得以内销为目的大量进口配额、特定登记商品。

  3、进口原料必须用于加工成品,不能直接将进口原料内销。

四、来料加工协议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申请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公司,会同生产企业和外方洽谈,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协议。

  (二)审批程序

  1、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签订后,由商务代理单位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委申报。

  2、企业持批文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特许营业执照"。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四)、企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商务代理填报的对外加工装配报批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

  3、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4、外商资信证明

  5、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出具当地环保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完成时限:若企业资料齐全,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六)审批过程中特别注意的事项:

  1、开展对外加工装配的商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的商品

  2、涉及环境污染的项目,是否有环保部门的证明

  3、涉及音像制品、地图、印刷品等,需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一)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

  1、审批原则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额达到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4)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5)上一年度联合年检合格,出资率达到70%以上,办理了进出口企业代码,报送了统计报表。

  2、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申请表

  2)经市外经贸委审核盖章、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我处审批。

  3)经办同志审核后提出意见送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后,由经办同志发放《两类证书》,并将企业资料录入电脑。

  4)广州、珠海、汕头市的企业由上述市自行确认(考核)。

  3、审批依据:《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

  4、企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 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2)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申请报告

  3)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申请表

  4) 企业申请确认(考核)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告

  5) 企业申请确认(考核)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6)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考核)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5、完成时限:各市外经贸委负责对申报确认考核企业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确认企业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分两期集中申报,对申请考核的企业应于1-5月份内分批集中上报,省外经贸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

  1、审批原则: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审批程序:

  1)企业填写技术先进型企业确认(考核)申请表;

  2)市外经贸委初审并加具意见后转报我处审批;

  3)经办同志初审并提出意见后送处长审批,处长批准后由经办同志发放《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并将企业资料录入电脑;

  4)需请专家小组对企业进行评估的, 由经办同志提出意见并组织评估,专家评估结束后,依据专家签署的评估意见报送处长审批。

  5)先进技术企业确认满二年以上而确认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企业,由省外经贸厅分期定出考核计划下达各市外经贸委,并提前一个月向企业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

  (A)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B)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C)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D)有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或成果、鉴定证书,上级有关部门授予的有关产品(或成果)的获奖证书等。

  3、先进技术企业确认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 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验资报告

  2) 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 企业生产线验收报告

  5) 主要技术性文件表

  (A) 关键设备或生产线先进性对比表

  (B) 关键工艺先进性对比表

  (C) 产品功能和技术先进性对比表

  (D) 主要原材料与单耗先进性对比表

  6) 企业技术转让协议

  7) 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检测报告

  4、审批依据:《广东省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暂行实施细则》

  5、完成时限:由我处直接确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评估的,视专家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六、申办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审核

  (一)审批原则:

  1、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全过程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得转厂加工。

  3、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督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

  (二)审批程序:

  1、拟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外经贸部门提出进口申请,经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

  2、企业凭外经贸部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文单"向外经贸部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四)企业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 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2) 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申请表;

  3) 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4) 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证函;

  5) 企业进出口代码;

  6) 加工装配合同、备案清单;协议书;

  7) 当地主管海关出具监管意见(或已进口原料海关手册复印件);

  8)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首次申请时提供)。

  (五)完成时限:若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无误,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

  (六)审批中特别注意事项:

  1、企业第一次办理进口申报时须提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企业须出具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函。

  3、申请进口的是否属必须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数量是否合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

  1、企业依法批准,已建成投产,资金到位率达到70%以上,联检合格,申领了进出口企业代码,办理了统计登记,报送了统计报表。

  2、企业申请的进口,自用物资必须是生产经营必须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辅助工具,全部进口物资仅供企业自用。

  (二)审批程序:

  1、 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审批表"。

  2、 企业的申请报告必须经市外经贸委审核盖章、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审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办法。

  (四)企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 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2) 企业的申请报告;

  3) 填写"进口物资审批表"(六联单)。

  (五)完成时限: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六)审批中应注意事项:企业申请报告中须注明进口物资的理由、用途及计算依据。

八、粤港直通厂车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月运货量达到一定规模。

  (二)审批程序:企业填写"粤港澳直通厂车审批表",经市外经贸委审核盖章、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审批依据:

  1、省政府有关规定。

  2、企业上一年度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数量依据(如海关登记手册影印件)。

  (四)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批文、批准证书、来料加工协议、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

  2)粤港澳直通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3)海关进口货物登记手册(复印件);

  4)驾驶员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时限:企业提供的资料齐全,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会省公安厅。

九、利用外资统计数据的使用

  审批原则:向机关、团体、企业成个人及其他境内外相关机构提供我省利用外资数据,对外公布我省利用外资统计数据,须经批准。

  (一)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我委提出申请,说明数据要求和用途。

  2、经保密委员会或有关领导批准。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三)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单位申请函。

  (四)完成时限:

  二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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