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35号文及其相应的配套文件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相继实施,为加强和完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管理,同时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业务的管理,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的业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涉及限制类商品的钢材、聚脂切片的加工贸易业务,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由我委委托各地级市外经贸委负责合同的审批工作,各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过办发[1999]35号文和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关,并把合同审批情况通过电子商务网报我委外资管理处。
二、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
根据外经贸部颁布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经批准的合理单耗数量除外),不存在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问题。按外经贸部规定,从10月1日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需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不涉及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证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我委委托各地级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并出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见附件),具体审批要求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对涉及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管理的商品由省负责审批。各市外经贸委要严格按照《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审批工作。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原村料的业务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规定的产品内外销比例,其中的内销产品部分需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属一般贸易进口业务,不属加工贸易业务范畴,不列入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管理。为解决企业产品内销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不涉及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管理的商品,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外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原材料的审批工作。各级审批部门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和企业内外销比例,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并统一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原材料进口审批表》。企业凭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报关手续。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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