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二类口岸港区范围内增设作业码头作为二类口岸的扩展、补充,对改善地方投资环境,发展地方外向型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个别地方二类口岸增设作业码头的审批、管理工作不规范,存在问题日益突出,加大了口岸查验监管工作的难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二类口岸的通知》(国函[1998]7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二类口岸内设作业码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口岸对外开放的水平,省政府口岸办公室决定对全省水运二类口岸内设作业码头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暂停审批二类口岸港区范围内增设作业码头。
二、对各二类口岸已审批增设的作业码头进行调查摸底,要求二月五日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由各地级以上市口岸办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口岸办规划处。
三、在“粤府[1998]69号”文已公布继续运作的二类口岸港区范围内,由各地级以上市口岸办已审批增设的作业码头,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1、不具备监管条件、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的作业码头,应予以关闭或撤消。
2、拟保留的作业码头,各地级以上市口岸办要将码头的基本情况、批复文件等材料报省口岸办核定后予以公布继续运作。未经省口岸办核定公布的作业码头,一律停止口岸运作。
三、各作业码头要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运作。
1、已公布实施合并的二类口岸,按作业码头进行管理,不再作为单独设立的二类口岸。
2、报关时,要以已公布继续运作的二类口岸作为抵达或始发口岸,各作业码头不能单独作为抵达或始发口岸报关。具体操作事宜,应与主管海关商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