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外〔2014〕127号)规定,在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下一步,如本指南与中央有关工作重点和要求存在差异,则另行补充发放通知并按照最新要求核定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企业根据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企业开展的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是指经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合作贸易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三)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项目
1、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用于上述重点支持领域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包括投资贴息、农林渔矿贴息、承包贴息。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5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在2017年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走出去”事项(粤商务合函〔2016〕474号)中得到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不得申请。
2、前期费用补助。指为开展跨国并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为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支出的费用。
(3)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支出的费用。
(4)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中央财政资金前期费用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3.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为限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我国海关的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为限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不超过5人)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项目
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培训目的及派出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方控股企业(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含中央管理企业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无拖欠财政资金。
5.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启用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通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
6.项目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质中央资金资助。
7.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跨国并购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贷款贴息的,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2)申请前期费用补助的,并购类项目办理股权转让法律手续时间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3)申请其他类型补助的,资源回运、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劳务人员在此期间实际派出,申报补助的费用也应在此期间完成支付。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填报申请材料,同时须严格按照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及说明(附件1、2)的有关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地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7年7月 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包括要求提供的电子版表格)汇总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资金申请文件、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15)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附件14-16)一式一份报送省商务厅。以上文件电子版均发送到指定邮箱gdzcqzj@163.com(邮件名请注明企业及项目名称),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商务厅。申报截止日之后将不予受理。
(五)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专项资金。
(六)省商务厅按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省商务厅根据评审报告形成专项资金项目明细分配计划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与检查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和单位。申请企业及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申请资格;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各有关地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应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省商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企业申报指南
11.承担商务部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任务的企业对进入合作区项目的意见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