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务建函〔2016〕2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科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丝绸纺织集团,有关茧丝绸企业和科研单位,省茧丝绸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茧丝绸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茧协办函〔2016〕10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现就申报2016年度中央财政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按照财行〔2016〕212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精神,支持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二)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方向
2016年度重点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
(一)蚕桑基地建设(不包括人工、土建和租赁费用);
(二)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
(三)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四)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
(五)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
三、支持对象
(一)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茧丝绸技术研究及服务机构;
2.在茧丝绸行业信誉良好、具有较强认可度;
3.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4.具有茧丝绸科技研究及技术服务相适宜的设备硬件及初、中、高级专业研究及管理人才;
5.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相应项目。
(二)茧丝绸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银行贷款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
2.上年茧丝绸业务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且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三)茧丝绸社会团体应符合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2.具有组织茧丝绸行业企业参加或举办大型展会实绩;
3.在丝绸行业信誉良好,具有较强认可度;
4.过去5年内无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
四、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支持方向,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开展的项目建设内容。在2016年12月31日后完成的项目,须设定2016年度建设完成程度(完成比例、投资规模、达成目标等)。
(二)支持标准。
1.蚕桑基地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支持内容投资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开展实验研究、新产品研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等研发、产业性项目,不超过支持内容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开展设备升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不超过支持内容投资总额的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开展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性项目,不超过支持内容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项目申报与组织管理
(一)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结构优化和产业提升要求,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创新性,对茧丝绸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引导意义;
2.项目申请单位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验,技术生产或组织基础;
3.项目具有一定成熟度、可在或已在行业中推广。
(二)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
1.研发性、推广性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关专家关于项目完成预期目标的书面认证;
2.产业化项目完成后,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认证,或相关专家关于主要指标达到项目可行性报告要求的书面认证;
(三)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文件,需按2016年度茧丝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要求认真填写每项指标;
2.项目实施方案,方案需体现技术先进性、规划合理性、项目创新性和在行业所处水平以及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3.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告需明确说明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预算合理性、项目完成后带来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4.项目所属申报领域的专业情况。蚕桑基地项目需提供有关基本情况、土地使用、建设规模、基础设施、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有关资料。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需提供新产品研发的是否属于省或国家先进水平、新产品实用性、可产业化应用的有关资料。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项目需提供节能减排水平是否属于省或国家先进水平证明、吨丝成本节约率、节约标准煤情况、环保情况、节约经济效益情况等资料。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需提供升级后水平是否达省或国家先进水平、环保情况、提升工艺情况、行业带动情况等资料。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需提供品牌设立情况、品牌影响力、市场开拓手段创新及成效等资料。
5.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明;
6.项目承诺书;
7.其它证明符合申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项目组织管理。
1.请各单位和企业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务必于9月14日前填报项目申报表、汇总表(见附件1、2),并将申报材料(一式6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版)分别报省商务厅(5份)、省财政厅(1份),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
2.省丝纺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项目,由集团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与商务厅,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需要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录入本地区申报项目基本情况并上报省商务厅,省丝纺集团及下属企业项目由省商务厅统一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系统。
3.省商务厅汇总各地市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参考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方案。
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将资金安排意见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下达拟支持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下拨补助资金到省级有关单位及相关地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确定为支持项目的承办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商务厅报送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附件3),并应于2017年1月底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验收文件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不明显、达不到原可行性报告预期而没有特殊原因的,或不按时报送相关情况的承办单位,相应核减该企业下年度专项资金力度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公示;检查出有问题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理。
(五)有关地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企业单位和科研单位应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1. 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申报表.doc
2. 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汇总表.doc
3. 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茧丝绸项目)实施进度表.doc
4. 国茧协办函[2016]10号.pdf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24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 何琼锋,电话:020-38813270;省财政厅 黄卓,电话:020-83170132,文件递送:广州市天河区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8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