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5-01-27     点击量:
    特  急                                   粤商务管函〔2015〕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广东省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贸易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商务厅
                                  2015年1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梁招权、余耀坤,020-38819947、38817261)


附  件

              广东省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提高质量为重点,按照从严把关、总量控制、优化区域布局的要求,推进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顺利实施,实现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2014年典当行设立审批按照公正廉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数量调控
    (一)根据商务部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要求,我省新增典当行总量原则上按照12%增量进行调控。为促进全省各市均衡发展,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典当行基数、典当行效益、各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平等情况,我厅对各市新增数量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对于现有典当行超过50家的地区调减4%,超过30家的地区调减2%;上年度设立典当行开业不足50%的地区调减2个百分点;2014年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察发现违规5次(含)以上的地区调减2%。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具体如下: 
  广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数量的8%;惠州、东莞市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0%;其它地级市以及顺德区新增典当行数量不超过现有数量的12%;对于现有典当行数量少于10家的市可适当增加典当行设立数量。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优先考虑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本规模。未参加2013年度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全省统筹,原则上不超过典当行设立数量的1/3,按申请分支机构典当行的经营绩效排名依次审批。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广东省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设立典当行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设立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自然人股东不能为公务员。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出资额需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五)法人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应当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2. 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二)申报方式。 
  1.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拟设立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含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2.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辖区内申请企业的纸质材料和请示文件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我厅(收发室)。同时,应指导、协助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http://www.gdbs.gov.cn)注册和申请。 
  3. 申领表格。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可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com.gov.cn/。 
  六、审批程序 
  (一)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对拟新增典当行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正式文件)及填制《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含电子文档)报我厅。 
  (二)审查。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报送材料的先后顺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 
  (三)备案。按照商务部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组织对全省新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审查后,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表报商务部备案。 
  (四)批准。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将输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经商务部确认后,由省商务厅核发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批准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新增典当行申报工作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没有公开办事程序、拒收申请人申报新设立典当行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典当行。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按递交申请材料及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初审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书面初审推荐意见(正式红头文件)、初审推荐表(附件3、4)、审核意见表(附件5、6)、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二份,同时将初审推荐表、审核意见表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商务厅。 
  (三)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省指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6家银行为验资银行,以确保新设立典当行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各市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将注册资本存入以上指定银行账户并进行监控。
  (四)(为确保新年度设立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省商务厅将于2015年2月2日至10日(收到材料时间)受理各市新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对于没有按时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受理、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5. 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联系人:梁招权  余耀坤 
  联系电话:020-38819947  38817261 
  邮    箱:yyk110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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