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促进进口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2-06-07     点击量:

粤外经贸规财字〔20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深圳不发),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企业、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1〕128号)精神,在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进口贴息和进口贷款贴息。为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进口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现就做好2012年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一)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下称《目录》,当每年开始受理贴息时,可登陆广东省外经贸厅网址:http://www.gdcom.gov.cn/查看)中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贴息支持。
(二)对企业通过明确进口商品用途的贷款及贸易融资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利息和企业开立信用证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开证费用,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申请进口贷款贴息的技术和产品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签订进口合同,取得银行进口贷款或开立进口信用证,支付贷款利息或开证费用,并实际完成进口。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标准
  (一)进口贴息。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技术贴息)及2012年第4期(产品贴息)《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2、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产品、技术进口额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二)进口贷款贴息。
对企业通过明确进口商品用途的贷款及贸易融资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利息和企业开立信用证进口《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支付的开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
四、贴息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请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政策宣传至所辖县(区),并组织企业申报。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进口贴息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01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2、申请进口贷款贴息需提交的资料:
(1)2011年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1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附件5);
(4)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合同及相关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7)进口技术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各市(区)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和汇总;归口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贴息申请资料。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规财处)、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贷款贴息申请资料。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进口贴息申请资料:
  (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1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只报省外经贸厅)。
2、进口贷款贴息申请资料:
  (1)本地区、企业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11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初审汇总表(附件6);
(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只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省属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企业;各市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
五、贴息的管理与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2013年3月底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已获得的贴息资金,以后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doc
2、201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xls
3、201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xls
4、进口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4).doc
5、2011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明细情况表
6、2011年进口贷款、进口贸易融资初审汇总表 (
有关进口贷款贴息表格(附表5、6).xls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陈钦荣 020-38819883
              省外经贸厅规财处  成小兵 020-38819971
              省财政厅外金处    黄丹妮 020-8317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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