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在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9-05-30     点击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中山市

利和灯博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8〕38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在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开展市场

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全面推进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在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开展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带动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促进外贸稳中向好,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创新驱动。大胆改革创新,破除管理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和政策支撑体系。

  2.产业联动。发挥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依托的加工制造产业集群优势,推进贸工联动,促进珠三角相关制造业产业集群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品牌创新。

  3.贸易便利。提高市场和贸易开放程度,促进各类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高效的运作平台和服务体系,畅通市场采购贸易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监管有序。优化监管流程,着力处理好贸易便利化、监管规范化和市场现代化关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的批准范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为中山市利和灯博中心,具体实施范围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特定商品。经认定的商品可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三)特定主体。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可从事市场采购贸易。

  (四)特定通关地。允许企业选择指定口岸作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口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关手续。

  (五)联网信息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经营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交易信息录入、联网申报、收结汇和免税管理。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外贸代理商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的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

  (四)通关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2号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等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手续。

  (五)结算环节。外贸代理商或市场经营户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四、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1.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

  3.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4.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二)海关监管政策。

  1.海关设立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适用范围为在中山市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出口的商品。

  2.海关依托中山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纸质外汇核销证明联。

  3.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对出口商品符合有关要求的实行简化归类申报,在“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前提下,采取便利通关措施。

  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暂定为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

  5.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技术和国外标准法规信息、咨询、研究、评议、培训、应对等服务。

  (三)质量监督政策。

  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加快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利用各种质量技术监督力量,视情况对生产领域内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四)税收管理政策。

  1.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可依法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3.市场聚集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缴纳;按实际经营额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税款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五)外汇监管政策。

  1.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个体工商户在出口业务开展前应确定是委托代理收汇还是自行收汇。银行可通过平台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报关信息,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通过中山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动态监测。

  3.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

  4.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六)其他。

  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且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企业,由中山市研究制订具体扶持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山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安排,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项试点任务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发现、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试点工作早出成效、多出成果。省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和跟进督办,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建立综合管理机制。中山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根据贸易流程、监管内容,明确各阶段、各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加快推进贸易流程、主体信用、外商服务、质量管理、运行监测、预警防控、效果评估和知识产权等体系建设,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山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各类质量检测、共性技术中心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求,加快完善外贸服务功能,构建集报关、物流、货代、融资、保险等于一体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

  (四)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山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集聚区认定办法及经营者、供货商、采购商的备案管理。科学规划采购商品和市场集聚区范围,规范交易信息采集、确认流程。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联控机制,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加强对虚假贸易的综合管控,中山市人民政府要牵头建立市场采购商品价格认证体系,中山市商务部门要对出口商品价格实行备案预审制,建立出口商品价格库,加强对出口货物价格的审核。建立商务、行业协会、外汇、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开展监控信息通报、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和优化共同管控机制等合作,严厉打击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虚假贸易的行为。

  (五)加强贸易预警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山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四位一体”的贸易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贸易互信和贸易协同应对机制。鼓励自主创新、自创品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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