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征求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意见的函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9-23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推动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9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粤经信节能〔2010650号)和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0-2020)》有关精神,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提出意见,并请于930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谭吉林,电话:83133444,传真:8313333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

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粤经信节能〔2010650号)有关精神,开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为规范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中取得突出成绩,而且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新工艺(技术)等方面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龙头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择优评定、兼顾地域、行业平衡的原则。

  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应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年产值在本行业名列前茅。

  (二)企业带动、辐射示范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业绩,以及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1.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技术成果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

  2. 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3. 企业采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4. 企业销售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节能环保投入能力。

  (三)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1. 企业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作,生产过程中采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主要产品资源消耗、清洁生产等指标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

  2. 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厂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四)科技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科研成果与推广运用结合紧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具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完整的统计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第七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评选申请表》(详见附件)。

  2.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原材料来源证明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 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守法证明。

  6.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缴税收证明。

  7. 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专利或获奖证明文件复印件。

  8. 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初步确定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条 初步确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www.gdei.gov.cn)上予以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有效期两年,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复审,对不提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再作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龙头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优先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或省级各项资金奖励项目。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龙头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龙头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报表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相关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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