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推荐我省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流通企业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7-06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委):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国务院决定自今年6月开始扩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范围,截止时间暂定为20111231日,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09325号)的精神,我省决定开展第二批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回收流通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的推荐工作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筛选本地区1-2个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家电销售企业推荐上报,申报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和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

(二)销售网络健全,在全省各县(市、区)以上城市拥有销售网点。

(三)属下销售网点配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具备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销售服务、物流配送、仓储能力和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

(五)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2009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达到5亿元以上。

(六)经营状况良好,有充足的流动资金,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良记录。

二、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推荐工作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筛选本地区1-2家具有较强实力、信誉良好的家电回收企业推荐上报,申报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家电回收企业范围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

(二)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原则上要覆盖到县(市、区)。

(三)有充足的运输能力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存储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五)回收网点须配备电脑管理设备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三、上报时间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10730日前将附表和附表上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装订成册(附件1-4须提供电子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附件:1.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家电销售企业推荐申报表

   2.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家电回收企业推荐申报表

3.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销售网点一览表

4.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配送中心(仓储中心)一览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场建设处 韩超、陈桂敏,联系电话:020-8313581083133392,传真:020-83133274,电子邮箱:sccchwork_2006126.com;省财政厅 林晓红,联系电话:020-83170255,传真:020-83170266

相关附件: 粤经信市场〔2010〕607号附件(1-4).rar
相关文档: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关于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009年核查结果公示

下一篇:关于集中学习《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