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6-17     点击量:

省内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切实做好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报初审工作,决定建立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现将《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制度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申报初审工作,成立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小组,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能

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以及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地方企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工信财函〔2009168号)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受理企业的申报,并提出初审意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企业提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对政策执行过程的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国家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内各直属海关包括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等9个单位组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担任召集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从申报企业的生产制造能力、财务经营状况、研究开发能力、合同证明文件等方面确认申报企业的资格,对企业的提交的零部件项目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申报数量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承担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工作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工作规则

每年3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草案)。4月上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初审工作例会,联合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初审意见(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事项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并相应调整会议时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初审工作,主动研究推动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并积极联系相关业务执行部门,主动帮助企业做好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的衔接工作。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附件: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初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召集人:蔡 勇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成 员:许晓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处长

陈文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副处长

黄 江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一处处长

 莉  广州海关关税处主任科员

王明瑞  深圳海关关税处副处长

 锐  黄埔海关关税处主任科员

方丽君  拱北海关关税处主任科员

肖天峻  汕头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科长

张文焕  江门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科长

陈怡文  湛江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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