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3-22     点击量: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912号),我省上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折解企业升级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已经财政部和商务部批准,相关资金已经下达。为使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顺利完成,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和时间要求

各承办单位必须在20104月之前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内容完成升级改造项目。

二、项目验收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内部验收(20104月)。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照申报内容自行组织内部验收,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竣工总结报告、项目投入资金情况报告等验收材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地级市验收(20105月上旬)。

收到企业的申请验收材料后,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验收报告必须明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两种),并由验收人签名确认。

(三)省级验收(20105月中下旬)。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地级市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对复检合格企业,由省财政厅、经信委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承办单位拨付资金;对未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升级改造的企业,由我委商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安排作出调整,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项目验收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拆解、储存场所(改造后)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8.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9.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复印件);

10.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文件(复印件);

11.规章制度及其他。

请各地通知试点企业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贸服务业处联系。联系人:蓝莉香,电话:020-83135899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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