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信委

关于开展2009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0-02-08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决定对全省(深圳市除外)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进行2009年度检查,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同步换发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已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包括2009年新领取证书的企业);

2.已领取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包括2009年新领取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2010210-6月30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12009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2009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

12009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件2);

2.《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油库基础设施在2009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8.油库设施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如有多个油库,每个油库均应提供)。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陆上加油站

12009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及换证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扩建、重建、改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2.水上加油站

12009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及换证登记表(附件3);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船舶检验证书簿;

5)在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岸基加油站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重建的,需提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四)其他要求。

1.各经信部门要对年检工作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企业上报的年检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高效高质、加快进度、按期完成。

2.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各地市经信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年检登记表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3.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信部门提交说明报告,地市经信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

4.在年检工作期间,我委将同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换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新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如企业在年检期间需要变更批准证书的,将变更申请材料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我委将在核发新证时,同时予以审核变更。请各地级市经信部门对同步换发新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核对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具体内容,并利用此次换证工作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彻底的摸查及分类。报送材料时,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一并报送我委。年检完成后,证书由地级市经信部门相应科(处)室的工作人员前来签收领取后发还企业。

四、年检工作的组织及分工

(一)2010210-4月30,各地级市经信部门进行初检工作,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的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年检材料及2009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信息汇总表(Excel电子表格,附件4)交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省石油行业协会截止收取材料时间为2010515

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红萍、梁淑华

电话:  020-8355642083542898-2116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12102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我委公众网上向社会公布,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五、年检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及要求

(一)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在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由我委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附件:12009年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22009年度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

32009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及换证登记表

42009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信息汇总表

(注:所有附件均可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http://www.gdet.gov.cn下载)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四日

(联系人:张芳、詹平丁,电话:020-83135990020-83378971

相关附件: 粤经信电力〔2010〕126号附件(1-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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