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规字〔20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为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发挥广告产业经济“助推器”作用,促进我省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规定,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我省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突出特色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在广告产业集聚区设立“泛广告产业园区”。泛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当地某区域已形成规模较大的广告产业集聚地,经县(市、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邻近区域划为广告产业园区。
支持广告产业较发达地区引导相关业态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合作,开展资源互补和优化配置,共同参与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园区市场化、专业化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合作各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探索建立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协作体,加强园区之间信息、企业、项目、创意、技术、市场、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常态化交流与合作。
支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探索发展“虚拟”广告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加快广告产业资源虚拟化集聚、平台化运营和网络化协同,构建广告产业数字化新生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出台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建设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考核;指导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第六条 园区所在地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园区可持续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对园区运营主体及园区入驻企业加强指导,依法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开展评估考核。
第七条 园区运营主体依法经营管理园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园区运营机制,促进园区广告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经当地县(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园区所在地县(区)或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实施园区建设和运营;
(四)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事业单位占园区入驻总户数的55%以上,或者已入驻广告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事业单位达到25户以上;
(五)园区广告业务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在所在地区内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六)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市场推广、市场交易、业务展示等基础服务和专业服务;
(七)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园区开业正式运营1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由园区运营主体提交《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原则,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广告产业园区均可提出申报。
园区运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报,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中加具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推荐。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园区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对拟认定的园区,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定。具体评估工作按照《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经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规范使用认定资格名称;未经认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或类似表述。
对被认定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荐其申请省有关部门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监管,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地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日常监管,协助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园区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园区规划重大调整、运营主体变更或园区经营定位发展重大变化等情况,应报告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及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广告企、事业单位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园区上年度相关情况。上年度相关情况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成评估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实地考核评估,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
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原则上每3年考核1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当地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
(二)园区建设发展是否按既定规划实施;
(三)园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园区建设和运营的评价意见;
(六)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园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推荐园区或园区项目申报各级政府重点项目或产业资金支持,推荐园区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省市场监管局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园区及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具体按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本办法规定撤销其“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园区和园区入驻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资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被撤销认定的园区,除因第(一)项情形外,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文字解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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