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23-11-29     点击量: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部署建设知识强国先行示范省,打造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核心区。2022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近年来,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各个专业领域,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行政执法人员囿于专业背景无法作出准确判定,迫切需要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共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共三条)、选聘与管理(共七条)、工作规则(共十六条)和附则(共两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及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执法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其实际需求,可以共享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二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选聘和管理。《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聘范围、选聘条件、禁止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以及动态管理和业务培训制度。为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性和遴选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三是关于技术调查官的权利和义务。《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参与方式、回避情形、回避申请,及其职责、权利、调查意见、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技术调查官权利及义务进行了全面规范。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

  《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省、市两级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选聘、管理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

  《办法》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省-市-县”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指派程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此规定使得全省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省、市、县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可以给予报酬,也规定了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并重,引导技术调查官制度向好向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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