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号
为有效规范燃气气瓶的充装和检验检测,依法严厉打击气瓶违法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自3月26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燃气气瓶专项执法行动。为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气瓶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举报事项
(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气瓶充装或超许可范围充装的违法行为;
2.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改造气瓶、翻新气瓶、来历不明(包括未经许可制造、未赋码的气瓶等)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3.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的违规行为;
4.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5.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燃气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的违规行为。
(二)燃气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
1.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检验的;
2.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挂名、虚假签名的;
3.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4.检验检测机构改造、翻新报废燃气气瓶的。
二、举报途径
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全国12315热线:12315;
2.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
3.其他互联网方式:微信公众号“12315”、微信小程序“12315”、支付宝小程序“12315”、百度小程序“12315”;
4.邮寄(来访):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
三、举报的处理及奖励单位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应依法处理公民的举报,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电话、书信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匿名举报的,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奖励标准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七、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行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或者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利用举报以恐吓、索取、要挟等方式谋取个人报酬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权益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九、公告的期限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1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