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知〔2017〕192 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我局调整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处罚)
1. 专利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2.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3. 专利代理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二)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检查)
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进行监督
(三)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其他)
指导中介机构(辖区专利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二、承接单位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三、责任划分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受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法承担,省知识产权局可以向受托机关追责。受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机关自行承担。
四、实施时间
上述五项涉及广州、深圳市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自2017年8月9日起,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9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