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知产〔2017〕8 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评定,确定了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我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4个园区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245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领导。请试点园区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和园区管理主体加强协调沟通,统筹试点园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将试点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予以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推动试点工作落实。请各试点园区于2017年3月底前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报送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试点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建立试点工作信息定期报送机制。请各试点园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要求,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精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尚未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和其他各类园区,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力争早日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行列,为园区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发挥支撑作用。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月6日
(联系人:何社善,联系电话:020-87688009)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