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对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向国外申请专利给予资助。为加强和规范该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于9月27日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为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0月12日召开“全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会议”,对资助工作作了动员及总体部署。根据《通知》要求及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助办法》宣传,迅速组织申报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资助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市知识产权局收到通知后,要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资助办法》,迅速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申报。 各专利代理机构特别是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要迅速将《资助办法》精神传达到近年来代理的每一个曾申请PCT专利的申请人,并积极协助申请人做好申报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资助办法》第九条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于10月18日前先将申报表及汇总表纸件(一式三份)、电子件报我局,10月26日前再将其它申报材料补报我局。 另外,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根据《资助办法》及《通知》精神,申请人是深圳市的,申报材料直接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深圳市财政局,同时将汇总表报我局。 三、申报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资助对象 我省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 (二)资助范围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相当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 (三)资助内容 此次资助的是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如下费用: 1. 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费; 2. 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 3. 向国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 附件:1.《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 项资金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4.《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5.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周卫丽,电话:87680593,邮箱:zscqj_zsf@gd.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