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知办发〔2018〕4号
各有关申请人:
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广东省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
(一)提出专利申请、复审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对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二)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二、申请条件
(一)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本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本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含东莞市、中山市)重点鼓励的其他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当在进入受理程序,缴纳申请费之后提出,专利复审优先审查应在缴纳专利复审费之后提出。
(二)无效宣告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推荐: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专利权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应在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之后提出。
三、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由全体申请人或本案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2.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3.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证明文件。
(1)以《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专利技术所属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明。申请人自行整理材料,说明本专利申请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产业。以“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提出申请的,除本通知中已经列明的外,还应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性文件复印件,且在文件中标示所属产业。
(2)以《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证明文件为相关证据。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应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应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3)以《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如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4)以《办法》第三条第六项为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全体申请人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委托书1份。由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提供由全体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二)专利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
1.《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由全体复审请求人或全体专利权人或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盖章。
2.相关证明文件。以《办法》第三条为理由提出专利复审优先审查的,应提供符合《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证明文件;以《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为理由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的,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3.全体复审请求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或全体专利权人身份证明1份。(个人需提交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委托书1份。由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提供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材料;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优先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申报材料符合《办法》要求,代办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知识产权局审查手续;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省知识产权局同意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二)专利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办事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提交专利复审、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相关材料;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对优先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办法》要求的,代办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知识产权局审查手续;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申请人将符合条件的复审或无效宣告优先审查请求相关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五、有关事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法》第六条确定广东省专利优先审查数量。我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数量内,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可以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进行重点推荐:1.发明专利申请;2.高技术、高质量的专利申请;3.各类创新中心和创新团队等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对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推荐不作限制。
(二)申请人应提高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的质量,相关证明文件应能充分支撑优先审查理由。我局将根据《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暂不列入优先审查推荐。(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除外)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曾丽、陈华波,电话:020-87681372, 8768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