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5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我局调整实施两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一)事项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二)承接单位:广州、珠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责任划分
委托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委托事项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机关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四)交接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由广州、珠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
(五)其他说明
目前在我局登记且未超驻在期限的代表机构有5户,其驻在场所分别位于广州、珠海、东莞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事项由相应驻在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
二、下放实施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
(一)事项名称:广告发布登记
(二)承接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三)责任划分
下放实施的省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由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下放实施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交接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由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