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电动平衡车等1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9-12-13     点击量:

  2019年第182号

    现将我局制定的电动平衡车、玩具滑板车、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组)、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动晾衣机(架)、变压器、电容器、机动车配件、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器)、输变电设备(高压成套开关设备)、计算机及其配件、通信电缆等1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2019年度广东省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

  (一)抽查产品:电动平衡车产品,包括:电动独轮平衡车、电动双轮平衡车(带操纵杆)和电动双轮平衡车(无操纵杆)。

  (二)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与抽查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

  (三)抽查产品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其中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其中,第1组抽取2台,第2组抽取2台。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5.承检机构在抽样、复检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二)抽样方案。

  1.对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判定及复检;

  2.对不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适用GB/T 2828.4-2008进行抽样、判定,并选用DQL=2.5,LQR=0的抽样方案。

  3.抽样名单原则上应包括:上一年度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消费者投诉较多或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问题企业,舆论与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综合考虑城市、城乡接合部、农村等区域因素以及覆盖大、中、小型企业分布。

  4.在线下销售者抽样时,被抽查市场主体由抽样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应综合考虑城市、城乡接合部、农村等区域因素。

  5.在线下销售者处抽样时,随机抽取2组样本,1组样本采用购买方式用于检验,另1组样本采用借用方式,封存在承检机构处,作为备样。

  6.线上销售者处抽样2组样本均需购买,1组样本用于检验,1组样本为备样,备样样品经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共同封样后退回线上销售者,由其负责保存封存的备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产品标准。

  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GB/T 34668-2017《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GB/T 34667-2017《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有效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一)内在质量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电动平衡车产品检验项目及其重要性划分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最高设计车速

  GB/T 34667-2017  5.1.2


  ●

  ●



  2

  超速保护

  GB/T 34668-2017  5.4.1


  ●

  ●



  3

  低电量保护

  GB/T 34668-2017  5.4.2


  ●

  ●



  4

  充电锁止

  GB/T 34668-2017  5.4.7


  ●

  ●



  5

  防飞转保护

  GB/T 34668-2017  5.4.8


  ●

  ●



  6

  布线要求

  GB/T 34668-2017  6.2


  ●


  ●


  7

  驻坡能力及保护

  GB/T 34668-2017  5.4.3


  ●

  ●



  8

  静态强度

  GB/T 34668-2017  7.2


  ●

  ●



  9

  阻燃

  GB/T 34668-2017  5.1.1


  ●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二)内在质量计量型项目的规范限及不合格划分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样本合格

  轻微不合格

  较严重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

  最高设计车速

  X≤20km/h

  X≤20km/h

  20km/h<X≤24 km/h

  24km/h<X≤28 km/h

  X>28km/h

  六、判定原则

  (一)样本的判定。

  依据所检相关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论,对样本单元进行综合判定。对于不合格的样本单元,判定结果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和D类不合格四类。样本单元不合格的分类见下表。

  在样本单元上,存在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存在较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位为B类不合格;存在次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存在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

  计量型质量特性

  计数型质量特性

  不合格类型

  重要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

  重要特性不合格

  A类不合格

  重要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

  较重要特性不合格

  B类不合格

  较重要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

  重要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

  次要特性不合格

  C类不合格

  较重要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

  次要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

  较重要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

  /

  D类不合格

  次要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

  (二)总体的判定。

  若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A类(严重)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B类(较严重)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C类(轻微)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子总体C类(轻微)不合格”。

  对样本单元所检项目均合格的,对被检产品的总体不作综合判定结论,判定“样本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未经对样本单元的判定结论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的,以上判定结论为最终抽检结论;经对样本单元的判定结论进行复检并重新作出复检结论的,依据复检结论重新对被检产品的总体作出判定。

  七、复检工作安排

  被抽查的企业申请复检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规定处理。

  附件:2019年广东省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质量特性值标准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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