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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解读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9-12-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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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起草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6.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7.《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我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包括哪些行政处罚项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赋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所有项目。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编制了多少行政处罚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法编制了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项目1085项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编制的行政处罚项目数量为什么与目前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上记载的我局市场监督管理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中的行政处罚项目不一致?

  目前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上记载的我省市场监督管理的省级行政处罚事项为1203项,是机构改革前原省工商局、原省质监局、原省知识产权局、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仅包括食品相关行政处罚)、省发展改革委原价监局、省商务厅原反垄断处的行政处罚事项之和。机构改革后,经核对市场监管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该1203项行政处罚项目中,有的项目因法律依据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无相关权限而应当删除,有的项目因在机构改革前由不同的单位编制导致重复编制而应当删除,有的项目因市场监管部门是被会同单位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而应当删除,有的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规定而应当合并同类项而应当删除重复项目等。同时,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应当增加新的行政处罚项目。经整合,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项目共有1085项,以此为基准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六、举例说明关于1203项省级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中因法律依据修订后市场监管部门无相关权限而应当删除的情形。

  如关于对企业集团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之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11项)第一项“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其中第五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即删除了原条文中的“企业集团”字样。因此,需删除目录中涉及对企业集团进行行政处罚的6个项目。

  七、举例说明关于1203项省级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中因因机构改革前属于不同部门均有权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分别录入,机构改革后为市场监督部门统一执行而导致项目重复,而应当删除的重复项目的情形。

  如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项目,机构改革前原工商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原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等产品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原省工商局、原省质监局分别录入了相关项目。机构改革后,原工商、原质监的职能由市场监管局履行,需删除重复项目。又如《节约能源法》中的“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原省工商局和原省质监局均编制该项行政处罚,应当删除其中一项。

  八、举例说明关于1203项省级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中因因市场监管部门是“被会同单位”不属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而应当予以删除的情形。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修订版)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该项行政处罚的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是被会同单位而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应当删除该项目。

  九、举例说明关于1203项省级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中因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相同需合并同类项而应当删除重复项目的情形。

  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存在重复,需保留《公司法》的项目,删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项目。

  十、举例说明关于1203项省级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编制后因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应当增加相应的行政处罚项目情形。

  如《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应当增加该法相关行政处罚项目。

  十一、机构改革后,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省级行政处罚项目增加了什么项目?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了盐业管理属于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故省级行政处罚项目应当增加盐业管理相关行政处罚项目,如应当增加国务院《盐业专营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项目。

  十二、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如何确定罚款的裁量标准?

  关于罚款数额的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明确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三级违法情节,根据3:4:3裁量比例,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十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标准格式是什么?

  采用表格方式,编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格由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子项、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等6部分组成。

  十四、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什么是“事项子项”?

  事项子项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类违法行为有多种违法行为,该多种违法行为就是该类违法行为的子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该条文,“事项名称”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事项子项”是该7项具体行为。

  十五、对于规范某一类产品的行政法规、规章设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而法律没有设定或者有设定但二者有差异的,或者规范某一类产品的规章设定了违法行为、种类和幅度,而行政法规没有设定或者有设定但二者有差异的情形,如何确定裁量标准?

  对于该类情形,将行政法规、规章设定的该类违法行为进行编制。如《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没有设定,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编制。

  十六、对于规范某一类商品的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对相同情形设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有一定差异的情形,如何确定裁量标准?

  对于该种情形,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设定的违法行为均进行编制。

  十七、对于转致适用情形,如何确定裁量标准?

  保留该处罚项目,并在裁量标准栏目备注适用转致后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处罚项目。如《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第(四)项:“......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可处、并处情形,如何确定裁量标准?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可处、并处”情形的行政处罚,从轻情节为“可以并处”,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为“并处”。如《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纪人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为:“从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一般:给予警告,并处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罚款。从重:给予警告,并处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对于法条规定一般情形处以一定幅度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如何确定裁量标准?

  对罚款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种幅度,单列情节严重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裁量标准为:“从轻: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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