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9-03-28     点击量: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以下简称《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5.《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6.《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

  10.《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粤工商规字〔2018〕4号);

  1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

  二、为什么要编制《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

  答:一是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以下简称《总局规范》)于2019年1月2日下发,将于3月1日起实施。在《总局规范》下发后,国家出台或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登记规范化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等。

  二是执行我省关于商事登记特有规定的需要。我省出台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等地方性法规和改革文件,涉及商事登记规范内容。

  三、《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包括哪两个部分内容?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超过13.4万字,包括《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两个部分,其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71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有16项。

  四、《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规定了哪些市场主体的登记规范?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规定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市场主体规范,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和企业分支机构等。

  五、为了便于申请人理解并准确填写商事登记文书,《广东省商事登记文书规范》增加了什么内容?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文书规范》增加了填写说明,以便于申请人理解并准确填写商事登记文书。

  六、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是否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

  答:否。《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明确,取消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

  七、企业通过普通注销程序办理登记时,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答:《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明确,企业通过普通注销程序办理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八、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可以在六十日内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公告?

  答:《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明确,“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因此,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通过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公告。

  九、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而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答:《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明确,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十、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是否还需要提交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答:《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在报纸上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免费进行公告。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是否需要备案?

  答: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因此,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还需要备案。

  十二、是否取消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答: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

  十三、公司是否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答: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十四、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

  答: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十五、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十六、什么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十七、什么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十八、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现行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所有市场主体,均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十九、哪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十、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是否还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方可在线上开展经营活动?

  答:否。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二十一、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允许直接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答:否。根据《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仍按照现有规定办理。

  二十二、经营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仅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

  现阶段,对于网络经营场所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十三、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允许在线下开展经营活动?

  答:否。根据《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允许在线下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答:是。根据《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五、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应该去哪里办理登记?

  答: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该经营者住所之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十六、使用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该去哪里办理登记?

  答:对于使用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经营者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二十七、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指电子商务平台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出具的、表明经营者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为便于公众有效识别和营业执照显示,网络经营场所的网址将使用短链接、短网址,网址内用于标明具体网店的部分将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

  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平台经营者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二十八、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注意哪些事项?

  答: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时,应当注意:一是,“经营场所”一栏应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二是经营者需在申请书中承诺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签字。

  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将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事项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办理登记的具体方式和流程,申请人需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九、哪些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十、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备案时,应当填写并提交哪一份申请文书?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备案时,应当填写并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即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均使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十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登记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哪一份申请文书?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登记的,应当填写并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即办理登记时,简易注销程序和普通注销程序均使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十二、我省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如下: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三十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变更证明文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明确,变更股东不涉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且公司章程没有另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4.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三)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四)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五)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六)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七)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八)申请上述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十四、使用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通过的企业名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广东省商事登记规范》明确,提交材料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一)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二)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三)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四)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五)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六)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先登记名称保留通知书。

  三十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办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时,应当提交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办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时,应当提交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一)涉及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身份证明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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