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规范字〔202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实际,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清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2日
相关链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