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

关于做好2008年度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09-10-27     点击量: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度和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省科技厅现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计字〔2000〕039号)、省财政厅等单位发布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有关规定,对实施期满的广东省科技服务体系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进行验收。请各地市科技局、各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属) 项目的承担单位于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期间登陆省科技厅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一、验收要求

  (一)对于2008年下达并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签订合同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已经到期的,请通过系统“验收管理”功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进行项目验收,具体操作请查看《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使用手册》和《结题验收工作指引》。

  (二)对于2008年度的上述两个类别的项目,未到期的,请通过系统“执行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提交《执行报告》。

  二、系统填报时间

  (一)在此通知公布之日前到期的项目,需要在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在此通知公布之日后到期的项目,需要在到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

  (三)对于在2010年1月1日后到期的项目,需要在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填写《执行报告》。

  三、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项目验收申请书》只需通过系统逐级提交电子版本即可,我厅将会通过系统进行批复,要求自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纸质和电子版本材料。

  四、联系方式

  (一)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

  陈丽英    83163928
  严军华    83163925
  谭偲媚    83163326

  (二)承担单位提交材料过程中需要寻求技术支持,可以和省金科信息网络中心联系。支持电话:020-83163338。

  附件:1.结题验收工作指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结题验收工作指引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顺利进行项目结题验收,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程序     ㈠ 项目承担单位登陆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http://pro.gdstc.gov.cn)按要求填报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完成报告(请提供参考提纲)并上传相关附件,并逐级上报我厅。     ㈡ 申请材料在系统中经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同意”后,验收申请程序结束;否则,显示“退回修改”状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修改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二、结题验收申请材料     ㈠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     ㈡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㈢ 项目下达文件*。     ㈣ 项目合同书*(提交已盖章的合同复印件)。     ㈤ 应用证明*(对完成任务起到证明作用的附件)。     ㈥ 其他有关材料:     ⒈ 附件材料目录清单。   ⒉ 项目研究技术总结报告。   ⒊ 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   ⒋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号、软件著作版权登记号等),并附上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   ⒌ 技术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方案等)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封面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其它论文提供论文首页即可。   ⒍ 项目合同金额使用有结余的,请书面说明结余部分的拟使用情况。   ⒎ 其他有关材料(如影视资料、照片图表等。其中成果推广项目需提供项目所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相关图片,推广现场图片或者示范基地图片)。   ⒏ 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⒈带* 是必须提供的验收材料;⒉结题验收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三、验收程序     ㈠ 验收申请程序结束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系统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在系统中提交的结题验收书、附件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提出的意见准备纸质材料,并主动联系委托单位落实项目验收时间、方式,把确定后的验收时间和方式上报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委托单位要在承担单位联系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验收程序。     ㈡ 会议验收程序中的要求如下:     ⒈验收专家。     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不超过60周岁,其中应有1名财务专家或者熟悉财务的管理专家,专家组成员不得在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中任职,同一单位只能出1人担任专家;技术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以及与验收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省属和广州市属承担单位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必须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选聘评审专家。     ⒉验收监理     被委托验收单位在项目验收安排时要主动联系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与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需上传专家评价表、验收专家名单和验收专家组意见;由委托单位把验收纸质材料和验收意见交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分别在系统和纸质材料上出具验收意见并盖章,盖章后寄送到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出具验收意见并盖章。     ⒊验收议程。     ⑴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若在项目实施现场组织会议验收,可根据需要增加专家组考察现场环节。   ⑵验收专家提问、质询。   ⑶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及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逐项考核,做出评价,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对项目完成情况量化评分。   ⑷根据项目评分结果,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专家进行讨论, 形成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   ⑸专家组组长现场宣读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可对验收意见进行申辩。   ⑹通过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名,验收会议结束。     ⒋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根据平均综合得分给出综合性评审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通过验收:     ⑴合同任务和指标完成不足80%。   ⑵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⑶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和内容。   每位验收专家均需填写一份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     ㈢验收意见提交     ⒈验收通过后,项目主持验收单位把评价表、验收专家组名单和验收专家组意见上传到系统内。   ⒉项目验收意见成功上传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同意通过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同意”,系统中的验收程序结束。     四、验收报批     ㈠ 验收结束后,在项目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录入专家信息并上传专家意见(注意:要有专家签名)后提交项目验收书,同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项目验收书(一式四份)盖章(注意: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并盖章)后与相关的附件材料一起逐级上报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审批。     ㈡根据专家组综合评价意见,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批复。对批准“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归档;对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对批准“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五、其他说明     ㈠ 在项目验收的同时做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请按科技成果鉴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㈡ 需延期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主管处室进行联系。取得联系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延期报告”。     六、相关材料格式     ㈠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书(从系统中打印)。     ㈡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必须与系统中一致)。     ㈢ 应用证明。     ㈣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价表。     ㈤ 项目验收组意见与说明(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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