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计字〔2009〕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
为充分发挥节能服务机构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及产品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节能减排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新机制、新模式,推动“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省重大科技专项上新水平,现面向全省遴选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服务机构任务职责
㈠ 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大型节能示范工程建设任务,包括节能审计与评估,优选技术及产品方案,融资承贷等。
㈡ 为重大科技专项大型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提供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咨询。
二、节能服务机构推荐条件
㈠ 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的独立法人。
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㈢ 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㈣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㈤ 有10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30%。
㈥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㈦ 有丰富的合同能源管理实践经验,节能工程年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有LED路灯改造(施工)工程经验的优先。
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㈠ 申请书(电子版可于省科技厅主页“通知公告”栏下载)。
㈡ 节能服务中介机构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㈢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㈣ 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㈤ 主要技术专家简历。
㈥ 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㈦ 机构章程或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㈧ 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
㈨ 已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及用户证明。
以上材料应真实、准确,打印件、复印件一式六份,统一以A4尺寸装订成册。
四、工作程序
㈠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本市行政辖区内节能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做好汇总推荐工作。
㈢ 省科技厅计划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专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各市推荐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遴选,确定3~5家左右的节能服务机构名单,并将优先组织、支持其参与实施“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重大科技专项大型节能示范工程。
五、注意事项
㈠ 节能服务机构申报截止日期是2009年7月31日,地市科技局推荐截止日期是2009年8月7日。
㈡ 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㈢ 本次推荐系自愿报名,遴选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袁海涛,83163837
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邵玉昆,83163930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