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联 系 人: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陈丽英
联系电话:8316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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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099号)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国科火字[2009]099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市字[2007]56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科技部于2008年8月开展了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工作,确定了大学、科研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等76家技术转移机构为首批示范机构。首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与地方政府共建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服务模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技术转移工作,为加速创新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带动技术转移机构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促进先进技术向产业集聚,加强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规划要求,今年将开展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试点工作。现提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请做好相关组织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与支持重点
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条件和组织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重点侧重以下四个方面:
1、围绕高新区“二次创业”,在创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进程中,为推动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
2、围绕国家十大振兴产业,为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关键技术规模化应用提供专业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
3、促进大学、院所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4、促进国际技术转移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书(附件1)
2.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内设机构需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6)公司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法人内设机构如有改制方案或计划,请提供)。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法人内设机构需由主管部门的财务出具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8)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近两年主要技术转移项目的合同及付款证明、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推广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推广行业或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3.材料装订: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统一装订,胶印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地方或行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请单位登陆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网站www.sinotechmart.org,下载相应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地方或行业科技主管部门。
2.各地方或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择优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部门推荐的机构不得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推荐不得超过2个;教育部、中科院系统各不超过5个。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行业科技主管部门于4月20日前将所推荐单位的纸质材料、电子文件以及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
四、评审
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评定“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
五、申报组织及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陈 彦 陈思澍 陈 晴
电 话:010-68510602 68511821 6851156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电子邮箱:jissc1@ctp.gov.cn
附件: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