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18〕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44号)、《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或市科技局(委)牵头联合其他部门组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的组织、注册管理、申报信息材料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已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已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2018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拟分3批次公示,分别为2月27日、3月9日和3月23日。各评价工作机构应于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提交公示。
三、按《工作指引》规定,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省科技厅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