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高字〔2018〕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委)、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地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大力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面向企业加强宣传发动,对内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10月23日
链接:[政策解读]《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