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公告〔2018〕33号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实验动物许可申请事项进行了评审。按照书面审查及现场评审意见并经研究,现将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变更)
(一)单位名称:广州中医药大学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
设施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陈太公路436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犬、猴,1816㎡);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528㎡)。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014。
有效期:2018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变更情形: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宋健平。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王琪。
(二)单位名称:广州中医药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省良。
设施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2号大院。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实验动物中心大楼二楼600㎡);屏障环境(大鼠、小鼠,重点学科楼一楼106㎡、实验动物中心大楼三楼600㎡)。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001。
有效期: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变更情形:适用范围变更。
适用范围变更前:普通环境(豚鼠、兔,二楼300㎡);屏障环境(大、小鼠,三楼250㎡)。
适用范围变更后:普通环境(豚鼠、兔,实验动物中心大楼二楼600㎡);屏障环境(大鼠、小鼠,重点学科楼一楼106㎡、实验动物中心大楼三楼600㎡)。
二、准予以下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延续)
(一)单位名称:广州中医药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省良。
设施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2号大院。
适用范围:SPF级(大鼠、小鼠,实验动物中心大楼四楼600㎡)。
许可证号:SCXK(粤)2018-0034。
有效期:2018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5日。
(二)单位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卢景辉。
设施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文明东路2号。
适用范围:SPF级(大鼠、小鼠,动物中心3楼343㎡)。
许可证号:SCXK(粤)2018-0008。
有效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三)单位名称: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华。
设施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联安水库。
适用范围:普通级(犬,7880㎡)。
许可证号:SCXK(粤)2018-0007。
有效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三、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延续)
(一)单位名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冼绍祥。
设施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综合楼3楼120㎡);屏障环境(大鼠、小鼠,综合楼4楼400㎡)。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092。
有效期:2018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二)单位名称:广东省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达灿。
设施地址:广州市番禺大学城内环西路55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犬,科研楼八楼308㎡);屏障环境(大鼠、小鼠,科研楼八楼1区242㎡;豚鼠、兔,科研楼八楼 2区155㎡)。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094。
有效期:2018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4日。
(三)单位名称: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华。
设施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34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 17楼西侧108㎡;犬,17楼东侧151㎡);屏障环境(大鼠、小鼠、豚鼠,10楼595㎡、12楼380㎡)。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003。
有效期:2018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
(四)单位名称: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华。
设施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联安水库。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犬、猪,大动物实验楼一层495㎡;犬、猴,大动物实验楼二层495㎡)。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099。
有效期:2018年12月 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四、准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新申请)
(一)单位名称: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夏枫耿。
设施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尖塔山路1号。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豚鼠、兔,J1栋一楼54㎡);屏障环境(大鼠、小鼠,J1栋一楼100㎡)。
许可证号:SYXK(粤)2018-0194。
有效期: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
对以上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并向相关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适时对相关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不予以下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延续)
单位名称: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昭平。
设施地址:广州市增城增江街东区高科技工业基地。
适用范围:普通环境(兔、犬、猪,205㎡);屏障环境(小鼠,175㎡);隔离环境(隔离器)(鸡,一楼200㎡、二楼200㎡)。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粤实许不准字﹝2018﹞1号。
对以上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并向该单位送达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请准予许可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认真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届时对我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省科技厅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