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高字〔2008〕10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全省科技大会精神, 进一步推动高校科技创新,提高我省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省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的通知(粤科高字[2001]212号)精神,按照《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粤高科[2001]309号)的要求,广东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广东省大学科技园的申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㈠ 依托高校一般为教学科研型大学,学校领导高度重视。
㈡ 已在建设且有相当数量的入园科技企业。
㈢ 得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㈣ 有明确、切实可行的科技园发展规划以及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自我评价,符合《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
按《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编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9份,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过期不予受理。
三、评选程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建议认定名单,由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审批后公布。
希望各有关高校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将大学科技园建设作为学校科技创新的一个重点来抓,作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努力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引进大胆创新,真正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创新产业人才培养的基地,为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联系人及电话: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梁丽娟,020-83163878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谢春艳,020-37627742
附件: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粤战略,推动广东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促进我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与政策,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群体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文化氛围等综合智力优势与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企业孵化活动而建立的高科技园。它应成为高等学校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育的基地、高新技术产业辐射的基地、产学研结合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的基地。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大学科技园的认定 与管理工作,并成立省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并支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推进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并协同负责大学科技园的组织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认定程序
第五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的科技园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广东省大学科技园。我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申请获批准后,可直接认定为广东省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 申报大学科技园应填写《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一式8份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根据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一步审核,提出认定建议名单,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批准,颁发“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证书及标牌。 “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证书及标牌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并列入广东省相应计划予以支持。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要制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 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大学科技园的发展。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把高等学校的综合科技优势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使大学科技园逐步成为具有投资融资、科技中介、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国际合作等一流服务功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要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12月份将当年度科技园建设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经指导委员会审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无效者,取消其“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一、在建的高等学校科技园基本概况(地点、场地面积、商业计划、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风险投融资能力。 已进驻有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法律等服务、具有一定商誉的中介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情况,科技园绩效包括在孵企业和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与研发机构、企业性质、年技工贸总收入、利税、就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二、科技园依托的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群体的科技实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产业发展情况)
三、依托高等学校领导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重视程度)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激励高校科技人员与学生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措施和效果)
四、各地、市政府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提供的环境条件)用地、基建、通讯等基础设施及金融、财税等配套优惠政策、管理指导作用)
五、大学科技园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运行机制)
六、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园区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附件2:
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
一、依托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群体的条件和政策措施
1.学校资源对科技园企业的开放度
2.对师生兼职创业的激励政策措施
3.科研开发基地、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
4.科技产业规模及效益
二、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措施
1.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2.对科技园的财税扶持政策
3.用地、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支持情况
4.资金投入情况
三、科技园规划和建设
1.发展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2.园区建筑面积
3.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
4.信息、交通、通讯等基建程度
四、科技园创业环境
1.现有孵化场地面积
2.风险投融资能力
3.工程类研发机构数
4.商务、市场、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五、科技园发展绩效
1.在孵科技企业数
2.孵化育成企业数
3.园内企业技工贸总收入
4.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专利数
5.科技园自身收益
指标编制的原则说明: 1.体现导向性。引导大学科技园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的聚集和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辐射基地。 2.突出重点,指标少而精。 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 4.动静结合。既评价发展现状,也评价建设发展速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以适应不同阶段发展要求。5.体现分类指导。用统一的指标评价,根据需要分类公布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