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高字〔2005〕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粤府办〔2004〕62号文件精神,以科技进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并征求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大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单位意见,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广东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认定试点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广东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
企业(文化单位)”认定试点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粤府办〔2003〕98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的意见》(粤府办〔2004〕62号),全面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现决定在文化产业中开展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认定工作,特做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行业,并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应用能力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申请认定为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是国家和省支持发展的重点单位(按国发〔2003〕105号文件和粤府办〔2004〕62号文件规定范围),所从事单位的行业应属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范围。(同上)
第三条 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的认定条件 按《广东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认定条件》)(见附件)。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省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推荐和协助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其他按广东省科技厅印发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执行。
附件:广东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认定条件
附件:
广东省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单位)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没有财政编制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和传播。
三、全年总产值3000万元以上,自主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含技术性收入)或应用高新技术所实现的经营收入,应占单位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且上年度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20%。
五、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年总收入的8%以上。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年以上。
七、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八、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和机构,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九、有严格和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和开拓创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