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政字〔2003〕22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民营科技园,有关民营科技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提高我省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民营科技经济的发展,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在我省开展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推动园区和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增强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动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发展和民营科技经济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试点内容
㈠推动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园区和企业逐步建立与产品和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㈢协助民营科技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编制园区和企业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㈣促进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机构,帮助企业做好专利申请。
㈤鼓励民营科技园区和企业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网,逐步形成行业或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联盟。
㈥加强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专利技术的实施,提高园区和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㈦帮助民营科技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对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专利资产管理和运营。
三、试点目标
㈠促进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工作经费,并力争每年有所递增。
㈡搞好民营科技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的建设规划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专利信息数据库。
㈢使民营科技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机制逐步形成,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㈣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网逐步形成,并取得良好效应。
㈤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得到增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明显增长,专利技术实施率明显提高。
㈥探索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运用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工作机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我省民营科技经济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试点工作组织及进度安排
㈠试点工作的组织。
⒈由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民营科技园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⒉试点工作由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企业自愿申请,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并于11月中旬把申报书报科技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择优选定试点单位。已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试点的企业可不申报。
⒊试点单位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省民营科技园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省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牌匾。
⒋省科技厅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支持省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应用,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等进行培训,帮助和指导民营科技园和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㈡进度安排。
⒈2003年11月中旬,接受第一批民营科技园和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申报。
⒉2003年11月下旬,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⒊2003年12月~2004年11月,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民营科技园区和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诊断、指导和人员培训,帮助园区和企业加强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园区和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实施、产品及技术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技术的实施等。
⒋2004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第一阶段的总结验收并表彰先进。
附件:
⒈广东省民营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申请书 ⒉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申请书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二○○三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谢伟胜,020-83549994、83545100-3916;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 谢红,020-87300624、87605899)
主题词:科技 知识产权 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3年10月29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