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财字〔2003〕455号
重点实验室:
根据《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科技厅决定于2003年8月对列入考核范围内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为做好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范围本次考核评估的范围为1999年12月以前立项并已通过验收的36家省重点实验室(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考核评估组织工作与方法
⒈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完成评估工作,委托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有关事务工作。
⒉评估工作按照“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⒊考核评估指标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⒋本次考核工作的专家费用由省科技厅负责。
三、考核时间 考核评估时间为2003年8月10日~11月20止,具体的日程安排如下:
⒈各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接到通知后,如实填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9月15日前上报省科技厅条财处。评估所需申报的材料可在广东省厅管理网站(http://www.stw.gd.cn)和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http://www.gdppnet.com)上直接下载。
⒉2003年10月6~31日,评估专家小组对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核查资料,进行评议、评分,并提出评议意见。每个重点实验室考察时间暂安排半天(具体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要求
⒈上报材料的有关数据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⒉所有数据资料必须如实填写,专家实地考察时,将核对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的原件,一旦发现有虚假现象,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⒊必须按时上报所有材料,否则作自动放弃参评处理,成绩视为不合格。
五、评估结果
⒈省科技厅将根据定量评估、定性评议及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良好的实验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⒉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按时提出必要的整改报告。
⒊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视情况,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资料送交地址及联系人
地 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6、408房
邮 编:510070
传 真:87626359
联系人:杨宁、陈振权
电 话:87650135、87626353
附件:参加2003年考核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二○○三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科技 实验室 评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