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产学研字〔2017〕9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新型研发机构:
为扶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快速发展,省科技厅等10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其中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落实过程中,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反映存在政策落实困难的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近期我厅将对全省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关税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以便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政策的落地实施。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要求
(一) 请各地市科技局(委)安排专人负责,及时通知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填报《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并将填报情况汇总后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二) 各新型研发机构有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情况应如实填报情况表,填报情况从2015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没有相关情况的,也应在情况表中注明,报送当地科技主管部门。
二、报送时间
(一) 各新型研发机构于6月20日前将情况表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至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 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于6月23日前行文(附各新型研发机构情况表)报送至省科技厅产学研处。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雪、叶超贤
电 话:020-83163611、83163942
邮 箱:gdstirc@163.com
省科技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