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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5-24     点击量: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相关精神及我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23号)进行了修订,初步形成了《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办法的科学性,现将《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并请于2017531日前将书面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qiyeke@163.com。如无意见,也请正式书面回复。

附件1: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修订说明

东莞市财政局

                      2017524




 

附件:

 

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我市安排资金大力实施“科技东莞”工程。随着“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新一轮的优化整合,为健全和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采用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和配套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的科技研发、技改挖潜改造升级、产业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等工作任务的财政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主管的扶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我市科技、经信、商务部门自主负责安排实施的上级切块下达,且上级没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分配原则、资助标准、项目管理等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科技东莞”工程项目资助经费,除本办法有特别说明外,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本办法是对“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立项制、事后奖补及配套资助项目的一般性规定,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投资等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从其具体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其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资料审查及评审、拟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资金分配管理

第四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项目包括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立项制项目是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立项扶持的,并且在项目验收(实施到期)前已拨付了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的项目。事后奖补项目是指对获得某种荣誉(奖项)或者是符合市相关政策在事后给予定额或者按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的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形式。配套资助项目是指由市科技、经信、商务、发改等相关部门组织推荐,上报国家、省并获得审批立项资助,由市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资助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纳入配套补助的项目也视同市配套补助资助项目。

第五条 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属于科普专项资金等公益类资助项目资金的可以不受资助比例限制。

第六条  对事后奖补项目,属于荣誉(奖项)类的不需要审核实际投入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属于根据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属于需要审核项目实际投入的定额资助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实际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经审核的项目实际总投入。事后奖补类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用途的,可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分配,依法依规使用。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

第八条  对于立项制项目、事后奖补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中采用贷款贴息的形式给予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对建设期内获得的项目贷款按其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立项制项目,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项目内容、研发人员、技术指标、成果及预算投入基本相同),市财政不给予重复资助;对于事后奖补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市财政不因政策修订或者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对已享受过市立项资助的项目,再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申请市配套资助的,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大于市立项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拨差额;如按规定计算的市配套资助金额小于市立项补助资助金额,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市立项补助。

第十条 市立项资助的计划制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包括经业务部门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在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出现不良记录(验收不合格、主动终止结题等)的企业,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市财政项目资助的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前三年内累计出现5个(含)以上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出现项目验收不合格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40%(含),或主动终止结题数占立项项目总数超过30%(含)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取消其往后三年申报市财政项目资助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计算本段所述的项目数量时,包括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市立项项目及上级委托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的中央、省立项项目。

 

 

第三章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于一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参与人员、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财政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资助额度、违规责任等内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对于立项制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专账管理的事后奖补和配套资助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申报通知、签订项目合同等的过程中,要明确相关项目是否需要进行专账管理)。需专账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每一个受补助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专账,单独核算,并且《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要求与会计账一致,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项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项目实际投入。科技计划项目会计核算建议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核算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61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资金使用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做好项目投资经费核算。严禁单位将业务接待费、行政管理费、捐款、赞助费等纳入项目投资经费核算范围。市财政资金资助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基础建设、人力资源成本、能源材料费等直接费用支出。人力资源成本(包括人员费和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发展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60%)。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能源材料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业务活动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培训费等)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基本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5%。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平台、商贸流通专项资金及物流专项资金项目的基础建设费用占支持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书》及有关规定执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行调剂材料费支出明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对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第十五条 立项制项目及竞争性分配事后奖补项目,实际投入低于合同投入50%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实际投入不足合同投入85%的,按项目实际投入占合同投入的比例计算财政资助额度,超出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主管部门需同时在合同中(项目书)明确该条款)。对于拒不退回的,取消3年内市级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及不予推荐申报上级财政资助资金,并由主管部门继续通过行政、法律途径追索。对于完成了项目相关技术、经济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义务,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投入低于合同约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合理的,结余资金在结题验收当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于立项制项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而市财政资助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及下一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核拨管理

第十六条 对立项制、配套资助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拨付。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部门审核、达到拨付条件后,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事后奖补项目,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部门审核(涉及项目经费支出需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需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将财政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实行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市立项资助资金按年度资金需求安排。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资助后,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将第一年的资助资金额度通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指标调剂到项目承担单位。以后每年的资助资金,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汇总其管理的各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金下达额度,在年度预算申报系统中一并上报,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资金调剂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并符合市配套资助范围的项目,应在国家、省财政的补助资助资金划拨后才能申请市配套补助资助资金。市配套补助资助资金参照市立项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需审核经费支出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经费支出归集整理工作。其中:人员工资经费支出应记录好每名人员每月计提的项目工资数额;其余经费支出应记录好每一笔支出的时间、记账凭证字号、票据(发票、财政性收费票据、进口报关单等)号、支出金额等信息。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自行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在支出票据原件的正面加盖“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印章,以作为下一项目支出时部门复核该票据其余支出的依据,避免重复资助同一笔支出。

第十九条 对超过实施期限而未能按期完成资金投入的项目,不再核拨余下的补助资助经费,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列明的方式,计算是否需要退回部分财政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所有项目在完成有关投资任务,经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结题评审,并且市财政将相关资助经费拨付完毕后,市业务主管部门须就每个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作《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表》和《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如实、详细反映项目全部支出的内容、支出时间、记账凭证字号、发票号、支出金额等信息。

对贷款贴息资助项目,还应制作《项目贷款利息支出情况表》,详细反映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贷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上述表格应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以及《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的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应建立一般项目抽查、大项目必查的制度。对市财政资助金额少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个项目,每年抽查的比例应不低于10%。对市财政资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含本数)的单个项目,及两年内累计受资助金额不少于8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一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评审和验收、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核拨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要求,对财政补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每年要围绕3个以上预算安排多、资助范围广的政策开展绩效评估项目检查,通过审核检查项目掌握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的情况、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及其相关政策明确纳入不予资助范围的事项;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的;

(四)将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5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另外,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在本办法发布之前获得资助资格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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