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

《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9     点击量: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大力引进在前沿技术领域具有战略意义、在源头创新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产业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对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的战略科学家团队,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东莞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21〕71号)的相关要求,我市计划引进10个战略科学家团队,每个战略科学家团队最高给予1.5亿元经费资助,由市科技局负责起草相关政策实施。

  我局根据人才工作导向,形成了政策的思路方向:一是以我市源头创新需求为动力,围绕科技领域前沿和产业关键技术,采用主动遴选组织的方式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二是借鉴其他省份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引进若干有高校或科研机构优势学科支撑、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或国际顶尖科研成就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借助战略科学家团队在专业领域内深耕形成的人才网络体系,集聚一批科技人才,支撑我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发展。三是引导战略科学家团队研究项目与我市产业深度结合,从产业链各节点技术源头出发,逐步夯实我市相关产业科研基础和底层技术,从源头上拓展我市产业落地及应用场景,从而对我市产业的升级发展起到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一)《东莞市新一轮“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东府〔2021〕71号)提出,要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引进10个战略科学家团队,每个战略科学家团队最高给予1.5亿元经费资助。

  (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提出,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吸引一批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优秀人才和团队;强化人才引进培育,吸引全球顶尖科学家来莞开展科学研究和实验。

  (三)《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20〕14号)提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在海外高精尖人才引进方面实现更大制度突破,引进更多全球顶尖科研人才、创新团队。对部分重点大科学装置、基础研究平台和高校及研究机构赋予市级人才评价权限;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松山湖科学城)为全球影响力的原始创新策源地。

  三、预期效果

  通过本政策的实施,引进一批顶级战略科学家团队,依托高水平研发机构或硬科技项目在我市进行持续创新创业。一是能为我市引进顶尖科技人才团队开展源头创新提供重要抓手,提升我市源头创新和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竞争的能力;二是战略科学家团队的项目与我市产业深度结合,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卡脖子”问题;三是丰富我市创新载体,为我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原始创新高地,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对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四、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分为7章节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引进对象:强化源头创新能力,将引进带头人定位为自然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或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发达国家院士,或为技术(行业)领域公认的领军科学家,且仍活跃在科研一线,原则上年龄不高于65岁。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为团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持续稳定的条件保障。申报单位定为我市大科学装置、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实验室或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支持战略科学家团队携重大科技成果在东莞独自创办企业或与东莞企业共同设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组织方式:由市科技局牵头围绕科技领域前沿和产业关键技术重大需求,采用主动遴选组织的方式,直接组织科研实力较强的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并有意来莞发展的团队进行申报。

  (四)扶持方式:市财政根据任务目标给予用人单位5000万元到1.5亿元的经费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同时,市财政拨付经费比例与任务实施进度、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比例(如无自筹经费要求的,以任务实施进度为准)及人员到岗情况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任务实施进度或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比例。

  对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且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战略科学家团队,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市政府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五)人才服务:一是优先推荐申报我市特色人才政策,认定、评定为我市特色人才的,可按特色人才政策相关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生活津贴和医疗保险补助等个人待遇;二是战略科学家团队成员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聘任为我市高校客座教授或访问学者,按规使用学校科研资源和参与研究生培养;三是给予承担单位充分的项目实施自主权,除团队核心人员变更、重要考核指标、实施期限等重大变更需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外,其他一般变更由承担单位及团队带头人自主调整,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四是对团队取得的科技成果,允许团队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查看原文   电话咨询:13544847908   QQ咨询:1176391287

上一篇:【一图读懂】2020年以来东莞科技政策系列解读③

下一篇:《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友情链接 :东莞政府 东莞市科技局 东莞市工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工信委 广东省商务厅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备案号 :粤ICP备17125350号
亿鸽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