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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5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支持精神,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正式实施。

  一、政策起草背景

  2018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最新精神,要求各地更好地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与此同时,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政策已于2021年底过期,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整体发展也面临动能不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新型研发机构离开财政扶持后只能依靠自有场地维持运营,与共建单位缺乏联系,基本没有发挥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功能;二是部分新型研发机构虽已发展成熟并建立了可持续的研发模式,但其成果转化和资产盘活事项依旧受限于传统事业单位繁冗的体制机制障碍,导致发展动能受限。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改革探索,将2017年底我市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和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形成《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省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支持精神,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扶持和管理等内容,扶优汰劣,激发新型研发机构新动能,争取3-5年内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甚至上市企业,树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典范。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2019年,省政府一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多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试点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兴研发机构管理运营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等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举措。

  (二)《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一)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把原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和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合二为一,分为总则、申报认定、绩效考核、支持措施、机构运行、强化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附则共七章三十一条。

  (一)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针对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其认定条件主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设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具有研发条件和研发人员、具有创新体制机制等,其认定程序为经市科技局组织受理和评审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针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以报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认定和支持,优先与依托高校A类学科、社会资本出资50%以上的单位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包括制定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上报市府审批和签订合作协议。

  (二)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和流程

  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绩效考核,具体按照当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执行,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须每年参加考核,非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后第二年起可自主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支持措施聚焦绩效考核奖励和企业孵化奖励

  面向所有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包括年度考核奖励、单打冠军奖励、培育孵化企业支持、技术创新支持、引聚高端人才支持和创办学术期刊支持。面向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还包括办公场地支持、孵化企业支持、二期建设支持、授予成果处置权等。其中企业培育支持主要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培育高企和规上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给予支持,每培育一家高企奖励10万元/家,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追加奖励10万元,培育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建设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为A级的奖励30万元等等。

  (四)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

  一是全面加强党建工作,上级党组织要委派专职人员进驻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党组织。二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明确程序和标准,每年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抽查和审计。三是加强共建方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人员、财务审计、属共建方权益部分的资产、党建、具体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四是规范理事会的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是规定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定期向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六是规范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各环节的报批流程。七是明确一票否决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存在有关不良情形,市科技局视情直接判定为绩效考核不合格、验收不通过或进行终止合作。八是明确终止清算制度,对于须终止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共建方指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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