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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量: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盘活创新科技资源存量、降低创新成本,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对我市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撑作用,我局起草了《东莞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了多个文件推动相关工作。东莞各科研机构有很多先进的仪器设备,但是部分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存在闲置浪费、重复购置等情况。为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大力推动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为规范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该《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实施推进方案》(国科发基〔2015〕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1.《办法》分为五章,具体由“总则”“开放共享管理”、“仪器设备共享专员”、“考评奖励”、和“附则”组成。

  2.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起草该办法的背景和各方职责以及平台建设运营资金安排。

  3.第二章“开发共享管理”主要阐述该办法中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履行的承诺以及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步骤。办法规定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全市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财政拨款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科研规定机时外尚有空余机时的,原则上应在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开放共享。

  4.第三章“仪器设备共享专员”明确了办法中仪器设备共享专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保障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熟练掌握设备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验技术上的关键问题,记录、设备使用维修维护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5.第四章“考评奖励”规定了办法综合考评内容,第三方服务机构考评共享管理服务制度建设、仪器设备信息公开、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平台运营业绩、平台功能利用与开发等;仪器设备主管单位考评共享仪器设备范围、管理服务水平、设备完好率、用户使用体验等;仪器设备共享专员考评制度执行情况、实验操作能力、服务水平、工作绩效等。

  6.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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