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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来源: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1     点击量: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一是原有的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我省早在1997年就由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办法》很多条款已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完善和细化。

  二是加快我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和2018年6月,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就标准化建设及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将这些新内容体现在《条例》上,进一步以立法的形式固化改革成果。

  三是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总书记深刻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建立适应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我省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确保我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导或领先地位,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条例(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明确了标准的定义、种类和标准化工作原则,细化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标准的定义、种类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范围,提出标准化工作原则,优化标准化管理体制,改善标准供给体系,强化标准化实施与监督,明确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化具体工作职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是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融合引领和鼓励激励机制,切实增强标准的引领性、先进性、适用性,全面实施我省标准化战略。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要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第八条、第九条)

  三是明确了各类标准制定工作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明确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具体要求,强化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明确政府主体制定的地方标准范围、建立相应的听证、立项、审核、发布、备案、复审等制度,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鼓励培育市场主体制定标准的方向、内容和程序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是明确了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国际交流合作具体制度。强化县级以上政府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将先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资质认定范围等专业化服务,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化信息建设,鼓励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参与,推动标准国际化和共享、互认等方面规定具体支持措施。(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五是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的分类监督、层级监督制度。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条例重点规范调整的对象,同时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我省的实施进行规范,对各类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要分类、分层级进行,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引导地方标准向公益类标准过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是明确了标准化工作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责任、市场主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弄虚作假,以及生产、销售、进口产品和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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