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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聚时代无权“欢聚”?或涉嫌侵权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11-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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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摊上了大事,作为商标“欢聚网”、“欢聚宝”的拥有者,他们被大名鼎鼎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欢聚时代盯上了!欢聚时代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多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第三纪拥有的“欢聚网”相关商标的申请。在申请无果的情况下,又借助第三方知识产权机构操作,试图低价收购这两个商标的所有权,而作为“欢聚网”、“欢聚宝”商标的合法拥有者,第三纪公司难堪其扰。




祸起“欢聚网”

【思博知产行业讨论】成立于2005年7月7日北京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09年6月申请注册了“欢聚网”第9、第28、第38、第41、第42类商标,并在2010年~2012年陆续拿到上述商标注册证书;2011年12月21日,第三纪又申请了“欢聚宝”第28、第38、第41、第42类商标,并在2013年2月28日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在获得商标注册证书之后,从2010年起第三纪依托“欢聚网”品牌开发并运营了欢聚斗地主、欢聚锄大地、欢聚宝手游分发平台等产品,并获得了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而凭借多玩游戏和YY语音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的欢聚时代成立于2005年,2012年6月才正式把公司名称改为欢聚时代,随后开发的欢聚游戏中心、欢聚云、欢聚宝(支付平台)等欢聚品牌产品,都涉嫌在事实上对第三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2014年底到2015年初,欢聚时代的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多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第三纪拥有的“欢聚网”相关商标的申请,在申请无果之下,2016年5月26日,深圳卡洛睿知识产权机构表示希望购买“欢聚网”第9类、第38类和第41类商标,目前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任何一致意见。


知识产权之殇

很多创业者喜欢把《创业维艰》、《从0到1》之类西方“创业圣经”奉为圭臬,认为只要在开放的市场中,竞争就是永恒的,垄断者总有一天会被卧薪尝胆的野蛮创业者“跨界打劫”,然而现实却是那么骨感:当企业历经千辛万苦创造出来的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终于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之后,马上就会引来一大波觊觎者,其中不乏那些已功成名就的互联网巨头,他们擅长快速仿造甚至直接复制中小企业的“成功模式”,直接“打劫”创业者。其中,网络知识产权因为很容易被侵犯且维权困难,就成为了众多中小创业者的阿克琉斯之踵。

程炳皓创立的“开心网”曾经是国内最成功的社交网站,以其独特的产品和营销方式在短短几个月之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开心网火了以后,侵权者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千橡公司的“开心网”不但在外形上和功能上复制了“开心网”,还凭借雄厚的资本恶意收购了“kaixin.com”域名,让互联网用户难辨真假。2009年5月,“开心网”把千橡公司诉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拉锯战,千橡公司因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开心网40万元,并被禁止使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作为中国互联网发源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过去的20年里处理了大量互联网侵权案件,该院进行的一项调研数据显示,近两年国内涉网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出现明显增长,其中网站、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案件占全部涉网商标侵权案件的81%,所涉被告不仅包括百度、淘宝、京东、新浪、欢聚时代等互联网巨头,不少获得巨额投资的新兴互联网企业如小桔科技、糯米网等亦在其中,有的甚至数次被诉。

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时

商标、域名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来说都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的商标、域名都可以成为企业宣传自己、创造品牌的手段,而专利可能成为企业产品内在竞争力的根源。所以,一个企业的商标、域名和专利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但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互联网初创企业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15年该部门共办理专利行政案件3.6万件,同比增长46.4%,企业、个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遍增强,而侵权方也更加狡猾,明显而单一的侵权行为逐渐被模糊复合的侵权行为所替代。此外,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App、竞价排名、电商仿冒的商标侵权手段屡禁不止。

曾经帮助开心网打赢“真假开心网”官司的李云德律师指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突出体现在网络销售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硬件生产商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认定为共同侵权等方面,而利害关系人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保护力度不够,也是造成创业企业频频遭遇互联网侵权的重要原因。

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害时,必须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李云德律师告诫企业,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权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需要通过事后投诉、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因此,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完整的权利证明链条,才能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企业要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到“事前预防、事后追究”。

由于初创企业管理意识薄弱,资金匮乏,所以更容易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被害者,李云德律师向创业者提出了两点忠告:

1、鉴于初创企业的特点,知识产权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初创企业要在创立的过程中就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企业运作和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建立灵活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团队,为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消除隐患。


2、在企业创立之初就应当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要不断强化,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节奏。


来源:中国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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