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人通过微信问老高:用G20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吗?
这个叫我怎么回答呢? 从一般意义来说,字母“G”与数字"20的组合,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从二般意义来说,“G20”作为"20国集团“的缩写简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不能或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有: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说“G20”普通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除非在获得该组织授权同意或者不会误导公众的情况才能注册。
申请无效的“G20”商标
申请无效的“G20”商标
类似G20的名称的情况还有很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WTO)、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联合国(UN)、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经合组织(OECD)
还有有我们伟大祖国主导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简称亚投行,AIIB。这些不管是全程,简称还是logo。一般企业个人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以亚投行为例:目前除了亚投行管理机构“亚投行筹备管理有限公司”、“亚投行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外,其他企业或个人注册的“亚投行”、“AIIB”要不是等待审查状态,就是被无效。
下图为部分商标注册详情
亚投行筹备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金融第36类
被驳回无效的金融第36类“亚投行”商标
被驳回无效的金融第36类“亚投行”商标
被驳回无效的金融第36类“亚投行”商标
作者:高锦荣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来源:中国标局 chinabiao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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