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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商标权之争尘埃落定:湖南“如家”面临全面更名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8-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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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如家酒店随处可见,可是,有的并不是真的“如家”。2015年6月,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长沙提起诉讼,起诉湖南如家酒店股份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南如家败诉,责令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和美酒店60万元。湖南如家不服提起上诉。8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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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起:和美公司状告湖南如家

  “湖南如家在最近两年扩张步伐很大,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作武介绍,此案一审前,其已对湖南如家在长沙的12家酒店进行了证据固定,这些酒店名字不尽相同,但均含有“如家”二字。

  2015年6月,和美酒店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9月6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从当日下午3时一直持续到晚上8时。

  原告诉称,自己是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并与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先后签署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使用第3052162号“如家”商标,许可期限为2005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20日。

  而被告作为一家连锁酒店经营企业,在其经营酒店的店招、经营场所、网站网页以及在携程网、艺龙网的宣传推广中大量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公寓酒店”“湖南如家酒店”“湖南如家公寓酒店”等商标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以任何形式使用侵犯“如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或标识,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被告湖南如家提出反诉,其诉请基本与原告对等。其主要理由是,反诉人拥有的“如家”企业名称是工商部门审定的,早于被反诉人拥有“如家”商标的时间,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权利。

  法院调查表明,自2005年开始,自然人陈某陆续以“如家”为字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公司。2006年7月6日,湖南如家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记者在湖南如家的官方网站看到,该公司为专业的经济型公寓酒店运营商,目前已发展成为全国性酒店式公寓连锁机构,在长沙、西安、南昌、广州、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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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湖南如家被判更名并赔60万

  长沙中院审理后认为,湖南如家公司在其网站、店招、广告牌及其他服务设施上突出使用完整的包含有“如家”文字的标识,服务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湖南如家将该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在之后的实际经营中,大量突出使用含有“如家”文字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长沙中院判定湖南如家停止侵权、依法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发表声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和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湖南如家赔偿和美酒店经济损失60万元。

  一审判决后,湖南如家不服,并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经湖南高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四处。一、湖南如家使用“如家”文字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湖南如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和美酒店“如家”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和美酒店在经营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是否侵犯了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四、一审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对于湖南如家公司提出的反诉,和美酒店公司辩称,其“如家”商标早在2003年就核准注册,而对方的企业名称是2006年才注册登记的。他们提出,“如家”商标从2002年第一家如家酒店开业时开始使用。

  庭审期间,经当庭进行手机上网操作,发现湖南如家公司仍然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如家”文字标识。经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

  2016年8月4日,湖南高院根据和美酒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湖南如家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湖南高院认为,湖南如家在其网站首页突出使用了“湖南如家酒店”,在携程网、艺龙网上使用了“如家酒店公寓”,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广告牌、服务工具上大量使用了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经营业务与和美酒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同类,构成对和美酒店“如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湖南高院还认为,湖南如家公司在后注册并使用“如家”作为其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和美酒店在经营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没有侵犯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湖南如家的企业名称应予以变更。在一审判定湖南如家公司停止侵权后,湖南如家公司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比较明显。

  最终,湖南高院驳回湖南如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禹爱民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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