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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分析报告 (2013-2015年)

来源:思博网     发布时间:2016-04-2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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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曹京涛|北京康信华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李  慧|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系作者授权发布,转载需征得作者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华源资讯

  【导读】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各地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也在增加,其中,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尤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本报告针对2013-201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从涉及行业、跨国公司国别、专利类型、审理法院、原告、判赔等10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概述

  2013-2015年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共4388件,其中,2014年案件数量远大于其他两年,为2045件,2015、2013年则分别为1273件、1070件。2013-2015年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当事人中有跨国公司的案件总量为234件,占比将近5%。

  在2013-2015年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中,外观设计案件有2755件,实用新型案件有1030件,发明案件有603件。也就是说,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以外观设计案件为主,外观设计案件数量远远大于后两者,约占总数量的60%,其次是实用新型案件、发明案件,发明案件最少,约占总数量的14%。相比较而言,在当事人中有跨国公司的案件中,则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数量最多的是发明案件,约占总数量的56%,其次是外观设计案件、实用新型案件,各约占总数量的38%、6%。上述案件在各自所属专利类型案件的占比为:发明占22%,外观设计占3%,实用新型占1%。

  总体而言,2013-201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在所有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中占比较低,并且以发明案件、外观设计案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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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2015年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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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专利类型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图

  二、2013-2015年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分析

  以下分别从涉及行业、制造业细分领域、跨国公司国别、专利类型、审理法院等10个维度对2013-2015年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进行分析。

  1.涉及行业分析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3-2015年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6个行业。其中,大部分集中在制造业,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这一部分主要是超市销售侵权案件。

  中国制造业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但是制造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关键核心技术与高端装备对外依存度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制造业创新体系不完善、产品档次不高。因此,中国制造业从大到强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多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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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业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图

  2、制造业细分领域分析

  制造业涉及范围很广,在其细分领域中,涉及家用电力器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和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的案件数量较多。

  家用电力器具主要涉及无叶风扇、熨斗、干手机、调味品研磨器等,跨国公司主要来自英国、德国。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主要涉及发动机驱动装置、盘型制动器、客车仪表、制冷装置等,集中在日本、德国、法国、瑞典、意大利和比利时。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主要涉及水龙头、防盗门锁、不锈钢管接头等,集中在意大利、美国、挪威、塞浦路斯和台湾。制造业细分领域与国家、公司的对照表参见附表一。

  综上所述,制造业细分领域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从熨斗、水龙头到发动机驱动装置,都有侵权案件发生。中国企业需要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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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细分领域案件数量对比图(前10名)

  3、跨国公司国别分析

  2013-2015年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共计234件,其中,一审案件125件,二审案件109件。而在一审案件当事人中,英国、德国、日本公司占据前三名,在二审案件当事人中,德国、美国、英国公司占据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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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级分布图

  (1)一审案件数量分析

  按照涉诉案件的绝对数量来统计,英国公司在中国诉讼数量较多,这主要是由于英国同一公司就同一产品提起的诉讼次数较多,如英国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就无叶风扇在中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高达20次,而玛田音响有限公司就音响在中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5次。

  按照跨国公司的绝对数量来统计,即将同一公司多次涉诉记为一次,德国、美国公司在中国的诉讼数量较多,这可能与中国和德国、美国的国际贸易来往频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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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各国案件数量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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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各国跨国公司数量对比图

  (2)二审案件数量分析

  按照涉诉案件的绝对数量来统计,德国公司在中国进行二审诉讼的情况较多,共28件,其中,德国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案件有20件,并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代表企业有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纽珀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提起多次诉讼。

  按照跨国公司的绝对数量来统计,即将同一公司多次涉诉记为一次,其中,在中国有专利权侵权诉讼的美国、德国公司数量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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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各国案件数量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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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各国跨国公司数量对比图

  4、跨国公司国别与专利类型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以发明、外观设计诉讼案件为主,实用新型诉讼案件较少,英国、美国分别有4件、1件,日本、美国和瑞士则没有实用新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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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跨国公司国别与专利类型对比图(前5名)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二审案件:以发明、外观设计诉讼案件为主,实用新型诉讼案件较少,英国、德国分别有3件、1件,而美国、日本没有实用新型诉讼案件,瑞士没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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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跨国公司国别与专利类型对比图(前5名)

  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以发明、外观设计诉讼案件为主,实用新型诉讼案件较少,甚至没有,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申请以发明申请为主,实用新型绝对量很少;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不仅追求产品的实用性,而且追求产品的美观、人性化,在产品外观设计方面的创新较多,而且保护意识强烈。


  5、审理法院分析

  在审理一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较多,其原因在于宁波有很多小家电公司,然而其核心技术较少,创新能力和研发能力较低,因此,常被推上被告席。

  在审理二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中,广东高院、上海高院均占有23%的案件量,北京高院占有21%的案件量。广东、上海和北京高院受理的二审案件较多,其原因在于其所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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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对比图(前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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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对比图

  6、一审原告分析

  2013-2015年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审结案件一审案件中,按照数量来统计,原告是跨国公司的案件占91%,有114件;原告是中国公司的案件有5件,原告是中国个人的案件有6件,分别占4%、5%。

  跨国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多,说明跨国公司维权意识较为强烈,并且跨国公司提起的诉讼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而中国企业主要就蓝牙耳机、牙刷柄、防盗门锁、注馅装置等产品提起诉讼,中国个人主要针对涉及超市手推车、奶瓶沥水架、杯子、包装袋等产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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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案件原告分布图


  7、一审审判分析

  2013-2015年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有125件,其中,原告胜诉案件111件,占89%,其中,原告是跨国公司的胜诉案占82%,原告是中国公司的胜诉案占7%;原告败诉案件14件,占11%,其中,原告是跨国公司的败诉案占9%,原告是中国公司的败诉案占2%。胜诉案件中,原告为跨国公司的有102件,原告为中国公司的有9件。败诉案件中,原告为跨国公司的有12件,原告为中国公司的有2件。

  在一审审判中,原告胜诉的比例远远大于原告败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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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原告胜诉、败诉及胜诉方构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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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原告胜诉、败诉及败诉方构成图

  (1)原告胜诉案件分析

  原告胜诉案件受理法院主要有10家,其中,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7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6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件),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较多,主要涉及该地区的小家电公司,比如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多次起诉宁波市鄞州奥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诉产品都是无叶风扇;纽珀有限公司多次起诉奉化市山河水暖器材厂、奉化市海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涉诉产品都是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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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对比图(前10名)
  (一审原告胜诉案件)

  原告胜诉案件中跨国公司所属国主要是英国、德国、日本、美国,其中,英国跨国公司包括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玛田音响有限公司,前者就无叶风扇向中国公司提起诉讼20次,后者就音响向中国公司或个人提起诉讼5次。德国跨国公司包括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纽珀有限公司,前者向中国公司提起诉讼7次,后者就水龙头向中国公司提起诉讼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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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案件数量对比图(前10名)
  (一审原告胜诉案件)

  综上所述,在原告胜诉案件中,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主要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国公司所属国主要是英国、德国、日本。

  (2)原告败诉案件分析

  原告败诉案件受理法院有9家,在14件原告败诉案件中,4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受理2件,其余6家法院各受理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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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对比图
  (一审原告败诉案件)

  原告败诉案件中跨国公司所属国/地区有10个。其中,德国跨国公司包括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罗恩特沃克股份有限公司。瑞士跨国公司包括博斯特(上海)有限公司(被告)、里特机械公司。芬兰跨国公司包括诺基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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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案件数量对比图
  (一审原告败诉案件)

  综上所述,在原告败诉案件中,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主要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国公司所属国主要是德国、瑞士、芬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上述败诉案件数量较少,根据统计学原理,样本基数越大,结论的可靠性越大,因此,很难从上述数据中看出相关法院的判决倾向性。

  (3)跨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个人胜诉率分析

  一审案件中,跨国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117件,其中,胜诉102件,败诉12件,胜诉率约为89%。中国公司/个人作为原告的案件11件,其中,胜诉9件,败诉2件,胜诉率约为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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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个人胜诉、败诉对比图


  (4)同一跨国公司提起两次以上诉讼的案件

  在跨国公司在中国提起两次以上的诉讼案件中,其中,英国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7家法院提起共21次诉讼,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在中国两家法院提起共7次诉讼,日本SMC株式会社在中国两家法院提起共4次诉讼,均以胜诉告终。跨国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胜败诉统计参见附表一

  跨国公司的败诉案件较少,共6件,德国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向苏州中院、无锡中院共提起三次诉讼,其中,向无锡中院提起的两次诉讼以败诉告终。瑞士里特机械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两次,一胜一负。芬兰诺基亚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两次,均以败诉告终。比利时向INVE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济南中院、石家庄中院共提起两次诉讼,其中,向济南中院提起的诉讼以败诉告终。

  (5)各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胜败诉分析

  受理一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主要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0家法院。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80%。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7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6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83%。其余6家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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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法院受理案件原告胜败诉数量对比图(前10名)

  8、一审判赔分析

  一审案件中,判赔金额在50万人民币(包括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的案件超过90%,其中,判赔金额1-5万、6-10万、11-50万的一审案件分别占有32%、31%、32%,而判赔金额超过100万的一审案件为3件,最大判赔金额是484万。

  中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四种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即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其中,法定赔偿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实践中按照前两种计算方式进行赔偿的情况较多。

  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的问题,《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限额提高至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数额的二到三倍,并且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新专利法预期2016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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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判赔金额对比图

  在一审案件中,判赔金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共5件,原告都是跨国公司,且都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现将判赔金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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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原告胜诉获赔金额对比图(50万以上)

(1)株式会社京滨冷暖科技 VS 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涉诉产品:轿车用冷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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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赔计算方式的确定:

  参照被诉侵权产品销量、被告1的供货价格、原告每件专利产品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由于实际损失数额可以确定,且原告并未提交其将涉案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同等相关证据,故其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依据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布鲁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VS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涉诉产品: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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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赔计算方式的确定:

  以被告公司网站上所公布的相关数据作为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的重要依据。同时,考虑到该网站上公布的年产量并不必然全部销售完毕,而且产品产量每年也会有所变化,故在原告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的基础上予以酌减。

  (3)莱雅公司 VS 减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涉诉产品:洗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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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赔计算方式的确定: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权类型、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社会公众对原告专利产品的认知程度等确定原告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

  原告以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确定经济损失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以网站显示的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依据,但销售网站存在刷单行为,显示的销售数量仅作为参考因素;2、原告主张以网站显示的类似声波清洁产品平均批发价格与实际销售单价之差作为计算获利依据,该计算方式并不客观。

  (4)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VS 宁波宏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涉诉产品:无叶风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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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赔计算方式的确定:基于举证困难、诉讼耗时费力不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双方当事人在私法自治的范畴内完全可以对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约定,因此,本案适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本案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如果被告侵权,则每案赔偿100万元或每件侵权产品赔偿1000元,由原告选择计算方式。


  (5)哈尔德克斯制动产品股份公司 VS 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涉诉产品:汽车用盘式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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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赔计算方式的确定:

  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也没有涉案专利实施许可费可以参照,法院综合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类型、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规模和方式、侵权产品的价格、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在5件判赔额较大的案件中,按照权利人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案件有两件,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案件有一件,按照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案件有一件,按照约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金额的案件有一件。其中,株式会社京滨冷暖科技诉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案中,原告主张按照专利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金额,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终按照原告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莱雅公司诉减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中,原告主张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金额,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终按照原告的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另外,约定赔偿在2016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权利人的举证,跨国公司(原告)除了证明其专利权有效且诉讼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外,还从侵权人(被告)获利的角度进行举证,途径包括侵权人网站、电商、刊物、宣传手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以获得涉诉产品的销售信息,尤其是销售额、单价等。

  9、二审审判分析

  二审案件中,有75件审判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占比近90%;有7件撤销原判决,有5件部分维持原判决。

  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在本次统计的二审案件中,撤销原判决的比例很低,仅有6%,由此可见,一审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影响很大,近90%的一审判决在二审时得到维持。因此,相对于二审而言,一审可能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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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审判结果对比图

  10、英国、德国和日本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制造业,这些跨国公司所属国主要是英国、德国和日本(如下图所示),现对英国、德国和日本的跨国公司及涉诉产品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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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制造业案件数量对比图

  (1)英国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

  涉及5家公司,案件数量分布差距较大,其中,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数量最多(21件),远超过其他公司,主要涉诉产品主要是无叶风扇;其次是玛田音响有限公司(5件)、泰克纳显示器有限公司(4件),主要诉讼产品分别是音响、连接器(标志牌载体用);最后是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2件)、马蒂布兰兹贸易(苏州)有限公司(1件),主要诉讼产品分别是地栅、牙刷包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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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各跨国公司案件数量对比图

  (2)德国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

  涉及公司较多,有11家,案件数量分布差距较小,其中,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有7件,主要诉讼产品是手持电锤;纽珀有限公司有5件,主要诉讼产品是水龙头;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有3件,主要诉讼产品是高速弹力丝机的输送装置;约瑟夫福格勒公司有2件,主要诉讼产品是机器操纵器;其余公司各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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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各跨国公司案件数量对比图

  (3)日本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

  涉及7家公司,案件数量分布差距较小,SMC株式会社有4件,主要诉讼产品是电磁阀;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有3件,主要诉讼产品是摩托车;株式会社多美有2件,主要诉讼产品是机器人玩具的遥控器;其余公司各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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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各跨国公司案件数量对比图

  综上所述,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英国跨国公司较少,但由于以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玛田音响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公司多次提起诉讼,因此,英国跨国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总数量较大,并且涉及的制造业细分领域比较集中;而德国跨国公司较多,但各跨国公司提起诉讼的数量相差不大,由于提起诉讼的德国跨国公司较多,因此,涉及的制造业细分领域比较广泛。而日本跨国公司的情况居于英国跨国公司、德国跨国公司之间。


  三、总结

  1、专利类型/行业

  跨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以发明、外观设计诉讼案件为主,实用新型诉讼案件较少,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申请主要以发明为主;另一方面在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发展时间较长,跨国公司不仅追求产品的实用性,而且追求产品的美观、人性化,而且外观设计保护意识强烈。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6个行业,约90%的案件集中制造业,在制造业细分领域里,主要集中在家用电力器具、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业细分领域涉及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无叶风扇、熨斗、客车仪表、水龙头、防盗门锁等。

  2、跨国公司国别

  英国、德国、日本的跨国公司的一审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其中,英国跨国公司案件数量较少,但一家跨国公司提起多次诉讼的案件较多,如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多达21次。德国、日本跨国公司较多,但各跨国公司提起诉讼的数量相差不大,而且涉及的侵权领域较多。从涉诉跨国公司数量的角度来看,依次为德国、美国、日本。

  美国、德国公司在中国的二审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其中,德国跨国公司为了使其主张完全得到法院支持,不服一审判决,选择继续上诉的情况较多。

  3、审理法院/区域

  在审理一审案件的法院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较多,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较多,这是由于宁波有很多小家电公司,有较多案件中作为被告。在审理二审案件的法院中,广东高院、上海高院、北京高院受理案件较多。

  在一审审判中,原告胜诉的比例远远大于原告败诉的比例,原告胜诉案中,原告是跨国公司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原告是中国公司的案件数量,受理案件较多的法院主要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国公司所属国主要是英国、德国、日本。跨国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117件,其中,胜诉102件,败诉12件,胜诉率约为89%。

  在受理一审案件数量较多的10家法院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胜诉率为80%,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胜诉率为7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胜诉率约为6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胜诉率约为83%。宁波市、广州市、金华市、深圳市、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胜诉率为100%。

  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在二审案件中,撤销原判决的比例仅有6%,近90%的一审判决结果在二审时得到维持,因此,一审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鉴于此,相对于二审而言,一审更加重要,当事人的主张得到一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要大。

  4、判赔金额

  一审案件中,原告是跨国公司的案件占比较大,原告是中国公司/个人的案件较少。判赔金额90%集中在50万人民币(包括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判赔金额超过50万的一审案件有5件,其中,日本株式会社京滨冷暖科技诉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判赔金额高达484万。

  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权利人在主张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时,应当充分举证,以便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权利人的举证非常重要,关系到赔偿额的大小,跨国公司除了证明其专利权有效且涉诉产品落入其保护范围外,还从侵权人获利的角度进行举证,途径包括侵权人网站、电商、刊物、宣传手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以获得涉诉产品的销售信息,尤其是销售额、单价等。

  为解决“赔偿低”的问题,《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赔偿限额提高,并且加大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且将于2016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如何解决了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实施,以及新专利法的出台,“赔偿低”的问题将会得到极大改善。

  附表一  : 制造业细分领域--国家--公司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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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跨国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胜败诉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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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思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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