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19年9月制定印发的《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50号)(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3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牢牢把握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创新发展机遇,全面推进东莞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结合东莞实际,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工作,草拟形成了《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3月22日(星期二)前将书面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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