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我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委字〔2023〕1号)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
一、工作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1、在东莞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在政策支持时间内有纳入东莞统计的外贸出口实绩)。
2、向国家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保险单需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或在东莞市设立办事处(含营业部)且由其广东省级分公司出具。
3、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文件中的不予资助情形。
三、支持时间
2023年2月16日至10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时间
2023年11月。
六、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
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保单保期应全部或部分在政策支持时间内)。
4、投保实缴保费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
5、企业需提供2023年度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工作流程
1、市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至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属地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3、相关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及加盖部门公章。
4、相关镇街(园区)收集整理好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具体申报通知,报送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995392)。
八、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若申报金额超出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折算。
3、该项资金不能与同类型的资金(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重复申报。
2、承诺书.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