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商务局(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坚定企业开拓市场信心,提高参展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二章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中关于企业境外自行参展和境外自行组团参展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贸易展览会的申报材料 对东莞企业(单位)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境外展览会,申报材料调整为: (1)登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含展位数量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 (4)如通过第三方机构参展,需提供第三方获展会主办方授权、代理或委托组展的证明的复印件; (5)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合同的复印件; (6)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的银行汇款证明及发票的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7)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二、关于支持企业自行组团参加境外贸易展览会的申报材料 对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含20个)的,申报材料调整为: (1)登陆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121.10.6.221/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3)参加单位及人员名单; (4)参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与组织单位或展会方订购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明细证明资料; (6)各参展企业相关展位特装布展费的合同复印件; (7)相关费用的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8)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不同角度,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三、其它事项 (一)提交的申报资料如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二)执行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商务局或市财政局反映,市商务局联系电话:22819743、22806513,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1058。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