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1-15     点击量:

局各科室、口岸分局、各镇街(园区)商务部门:

现将《东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商务局

2018年1月11日

东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WJ-2018-002)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指东莞市商务局以及受委托实施东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权的镇街(园区)承办单位。

第三条 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行规范。

纪检监察室按职责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近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应当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第八条 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符合举行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一条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实施主体应当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每季度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三)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五)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

(七)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八)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纪检监察室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2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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